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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1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周明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916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283號),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事實

一、甲○○曾因贓物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民國96年1 月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與周威志(檢察官另案偵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6 月30日下午4 、5 時許,乘臺北縣汐止市○○街90巷18號乙○○經營之容茂實業有限公司後門未關之際,共同侵入該處(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再由甲○○利用於公司內撿拾足供兇器使用之鐵剪剪斷電纜線之方式,共同竊取全新未開封電纜線32捲、電器設備電纜線6 條及銅帶60公斤(總價值約新臺幣29萬元),得手後販售予不詳之資源回收場,得款朋分花用殆盡。嗣乙○○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為警於現場採獲可疑煙蒂,送驗結果DNA-STR 型別與甲○○相符,始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見偵卷第5 至6 頁、第49至50頁,本院97年6 月11日審判筆錄),核與告訴人乙○○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見偵卷第7 至10頁、第12至13頁),又警察於竊盜現場採獲之煙蒂,經送鑑驗結果,煙蒂DNA-STR 型別與被告之DNA-STR 型別相符,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11月27日刑醫字第0960173488號鑑驗書影本一份及現場照片影本四張在卷可資佐證(見偵卷第14至15頁、第19至20頁),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253號判例參照)。查被告甲○○竊盜所攜帶之鐵剪係屬質地堅硬之金屬利器,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見本院97年6 月11日審判筆錄),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自屬兇器。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與周威志就上開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述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佳,並考量其犯罪手段及竊得財物價值,與犯罪後供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於95年6 月至96年9 月間,短短十六個月內,竟連續單獨或共同竊盜共十二次(詳附表所示),足見被告好逸惡勞,顯有犯罪之習慣,單藉刑之執行,不足以徹底矯正其惡習,改正其不勞而獲之心態,為避免被告再犯,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4 條及第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併予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資矯正。

三、被告行竊所用之鐵剪,係其於偷竊地點之工廠隨地揀拾之物,業據其於偵審中供明在卷(見偵卷第50頁,本院97年6 月11日審判筆錄),因非屬其所有,故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第1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4 條、第5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俊申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六庭法 官 周明鴻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式  │竊得財物│附註    │
│        │        │          │        │        │
├────┼────┼─────┼────┼────┤
│95年6 月│臺北縣新│以自備之開│自小客車│經北院95│
│27日凌晨│店市北宜│鎖工具打開│一部    │易2155號│
│4 時許  │路1 段  │他人停放路│        │判處有期│
│        │196號   │邊之汽車,│        │徒刑六月│
│        │        │再啟動引擎│        │確定    │
│        │        │駛離      │        │        │
├────┼────┼─────┼────┼────┤
│95年11月│桃園縣蘆│持鐵剪、尖│電纜線1 │經桃院96│
│6日晚間 │竹鄉新興│嘴鉗、美工│公尺    │桃簡252 │
│10時許  │街281號 │刀等物竊取│        │號判處有│
│        │        │他人之電纜│        │期徒刑六│
│        │        │線1 公尺  │        │月確定  │
├────┼────┼─────┼────┼────┤
│95年12月│桃園縣龜│持破壞剪、│電纜線一│經板院96│
│4日凌晨 │山鄉萬壽│手銬剪等物│捆      │易580 號│
│        │路1 段42│竊取電纜線│        │判處有期│
│        │2 巷32弄│          │        │徒刑七月│
│        │8號1樓  │          │        │確定    │
│        │「惠豐特│          │        │        │
│        │殊電線股│          │        │        │
│        │份有限公│          │        │        │
│        │司」廠房│          │        │        │
├────┼────┼─────┼────┼────┤
│95年12月│臺北縣五│持破壞剪、│電纜線三│經板院96│
│7 日凌晨│股鄉成泰│手銬剪等物│條      │易580 號│
│3時許   │路3 段  │竊取電纜線│        │判處有期│
│        │510 號工│          │        │徒刑八月│
│        │廠      │          │        │確定    │
├────┼────┼─────┼────┼────┤
│95年12月│臺北縣五│持破壞剪、│電纜線20│經板院96│
│9 日凌晨│股鄉五工│手銬剪等物│公斤    │易580 號│
│1時許   │二路103 │竊取電纜線│        │判處有期│
│        │號工廠  │          │        │徒刑八月│
│        │        │          │        │確定    │
├────┼────┼─────┼────┼────┤
│95年12月│桃園縣龜│持電線剪竊│電纜線1 │經桃院96│
│26日凌晨│山鄉茶專│取電纜線1 │捆及鐵門│易235 號│
│0 時50分│路23號之│捆及鐵門1 │1扇     │判處有期│
│許      │德威龍股│扇        │        │徒刑一年│
│        │份有限公│          │        │,減為六│
│        │司      │          │        │月確定  │
├────┼────┼─────┼────┼────┤
│95年12月│桃園縣龜│持來源不詳│自用小貨│經桃院96│
│26日凌晨│山鄉茶專│之鑰匙1 支│車1部   │易235 號│
│1 時15分│路23號之│竊取他人之│        │判處有期│
│許      │德威龍股│自用小貨車│        │徒刑十月│
│        │份有限公│          │        │,減為五│
│        │司      │          │        │月確定  │
├────┼────┼─────┼────┼────┤
│96年1 月│臺北縣新│持油壓剪竊│電纜線一│經板院96│
│5 日凌晨│莊市瓊林│取電纜線  │批      │易580 號│
│2 時許至│南路71之│          │        │判處有期│
│4 時30分│13號「祥│          │        │徒刑八月│
│許      │和興實業│          │        │確定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96年1 月│臺北縣新│竊取鋁製槍│鋁製槍體│經板院96│
│5 日凌晨│莊市瓊林│體3 袋、噴│3 袋、噴│易580 號│
│4時許   │南路21之│槍1 籃、傳│槍1 籃、│判處有期│
│        │1號「銓 │真機一臺、│傳真機一│徒刑五月│
│        │盛企業社│墨黑色長袖│臺、墨黑│確定    │
│        │」      │套一雙    │色長袖套│        │
│        │        │          │一雙    │        │
├────┼────┼─────┼────┼────┤
│96年5 月│臺北縣板│持油壓剪竊│電纜線十│經板院97│
│15日晚上│橋市民生│取電纜線  │約公斤  │易616 號│
│8時許   │路3 段  │          │        │判處有期│
│        │142 號附│          │        │徒刑十月│
│        │近      │          │        │確定    │
├────┼────┼─────┼────┼────┤
│96年6 月│臺北縣汐│持鐵剪竊取│電纜線32│本案繫屬│
│30日16、│止市南陽│電纜線    │捲、電器│        │
│17時許  │街90巷18│          │設備電纜│        │
│        │號容茂實│          │線6 條、│        │
│        │業有限公│          │銅帶60公│        │
│        │司      │          │斤      │        │
├────┼────┼─────┼────┼────┤
│96年8 月│臺北縣土│踰越牆垣,│機械設備│經板院97│
│15日至96│城市永豐│持鉗子、板│        │易400 號│
│年9 月24│路197號 │手、螺絲起│        │判處有期│
│日      │「協明化│子、絞鍊機│        │徒刑一年│
│        │工股份有│等物竊取機│        │十月確定│
│        │限公司」│械設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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