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7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79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梁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