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7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王美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476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茲由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受數有期徒刑之宣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靜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76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