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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0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梁哲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01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搶奪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梁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01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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