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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40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汪梅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40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9 月14日、93年11月16日、96年8 月8 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4 月、3 年3 月確定,已於94年5 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12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4 月、3 年3 月確定,於94年5 月17日入監服刑,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7年12月9 日以法矯字第0970043368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3 月2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1 月2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7年12月9 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314號函及檢附之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汪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40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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