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雷雯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