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83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執聲字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16日、96年11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於95年8 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5 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