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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8 日

法官蔡明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22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聲減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6年12月13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87年度易字第344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1244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5年,嗣經本院以89年度撤緩字第20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蔡明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2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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