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014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816 號)及移送併辦(97年度偵緝字第73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附表一、二、六及附表五編號一、二、三、五偽造之「陳錦輝」署押及附表二所示之5 張信用卡背面偽造之「陳錦輝」署押及附表三所示之特約商店之信用卡簽單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錦輝」署押及89年6 月29日之合作協議書內偽造之「陳錦輝」署押1枚 及89年9 月1 日簽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內偽造之「陳錦輝」署押1 枚及附表五編號四付款銀行為誠泰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金額均為36456 元之支票18紙及偽造之付款人為台灣合作金庫敦化支庫,發票日89年11月20日,金額80萬元支票1 紙及扣案之變造「陳錦輝」身分證一紙及「陳錦輝」之印章一顆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88年12月間,在臺北市○○區○○路某家泡沫紅茶店內,以不詳代價,以信用破產,要陳錦輝擔任謹輝通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謹輝公司)負責人,經陳錦輝(已另經檢察官以幫助詐欺等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同意而交付身分證予乙○○,並同意乙○○代刻印章以設立公司之用,乙○○於88年12月30日以陳錦輝名義擔任負責人,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設立謹輝公司,乙○○則為實際負責人。乙○○取得陳錦輝身分證後,旋於同年12月間,持陳錦輝之身分證及自己之照片2 張,在臺北市○○區○○路216 巷口,以新臺幣(下同)4 萬元之代價,委託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先生」之男子,以換貼乙○○照片之方式,變造上開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陳錦輝及戶政機關戶政管理之正確性。乙○○嗣即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及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持上開偽造之身分證件,連續為下列犯行: ㈠乙○○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冒用陳錦輝名義,在如附表一所示之申請書上分別填載陳錦輝之個人基本資料,並在申請書上附表一所示之欄位內分別偽造「陳錦輝」之署押及盜用「謹輝公司」、「陳錦輝」印文後,分別持之向附表一所示銀行行使,表示「陳錦輝」欲向附表一所示銀行申請存款(貸款)帳戶,使附表一所示銀行因而陷於錯誤,誤認「陳錦輝」本人確有向附表一所示銀行申請帳戶使用,因而同意乙○○開設如附表一所示帳戶,足生損害於陳錦輝及附表一所示銀行帳戶管理之正確性。 ㈡乙○○又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冒用陳錦輝之名義,在如附表二所示之信用卡申請書上,分別填載陳錦輝之個人基本資料,及附表一所示銀行之開戶資料作為申請信用卡之信用憑證,乙○○並在信用卡申請書上之如附表二所示之欄位分別偽造「陳錦輝」之署押及盜用「陳錦輝」之印文,而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私文書,分別持之向附表二所示銀行表示「陳錦輝」欲向該等銀行申請信用卡,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銀行對於信用卡發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使上開銀行因而陷於錯誤,誤認「陳錦輝」本人確有向該行申請信用卡使用,而於審核如附表二所示之私文書後,核發附表二所示信用卡予乙○○。乙○○於收受上開銀行核發之「陳錦輝」信用卡後,旋在不詳地點,分別在上開五張信用卡背面偽造「陳錦輝」之署押各1 枚,以為陳錦輝與發卡銀行成立消費付款委託契約之意思表示,而偽造該等私文書後,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分別持前開五張信用卡,先後前往如附表三所示特約商店,向該等特約商店分別刷卡購買如附表三所示金額之財物,並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交易刷卡成功後,旋在如附表三所示特約商店之信用卡簽帳單上持卡人簽名欄內,冒用陳錦輝名義分別偽造「陳錦輝」之署押各1 枚,而偽造該等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後,繼之分別持該等簽帳單交付予不知情之如附表三所示特約商店人員加以行使核對並留存,以表示「陳錦輝」同意依據與發卡銀行合約條件,按簽帳單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意思,致使各該如附表三所示特約商店人員分別陷於錯誤,誤認乙○○為陳錦輝本人而接受其簽帳消費,並分別交付如附表三所示金額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上開銀行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三所示特約商店。乙○○復於附表四所示時間,持附表四所示信用卡,前往上開銀行之自動付款設備,輸入密碼後預借如附表四所示之現金,以此不正方法而提領附表四所示現金,足以生損害於附表四所示銀行對於信用卡帳戶管理之正確性。 ㈢乙○○於同年6 月23日,又持前開變造之身分證,與具有犯意聯絡之曾信義(已由檢察官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共同前往臺北市○○區○○路3 段250 號華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中汽車),冒用陳錦輝名義擔任買受人,曾信義擔任連帶保證人,與華中汽車業務員莫世強簽定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約定總價款為71萬5208元,除頭期款5 萬9000元外,餘款65萬6208元分18期支付,乙○○並偽造「陳錦輝」之署押及盜用「陳錦輝」之印文以陳錦輝名義與曾信義共同簽發附表五編號三面額656,208 元之本票一紙,並在附表五編號五之授權書及在附表五所示編號一、二等文件上填載陳錦輝之個人基本資料,並在附表五編號一、二、五所示文書分別偽造「陳錦輝」之署押及盜用「陳錦輝」印文後,持之向華中公司承德營業所人員行使,同時偽以陳錦輝名義盜蓋印文於誠泰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上,偽造附表五編號四所示面額分別為3 萬6456元支票18紙交付華中汽車,使華中汽車陷於錯誤,而交付車牌號碼6A-0255 號自用小客車1 部,並致生損害於陳錦輝、華中汽車。乙○○得手後,除支付4 次分期款外,其餘所交付供償付分期款之支票均退票不獲兌現,華中公司追索無著,始知上當。 ㈣乙○○於88年12月間,冒用陳錦輝之名義,在如附表六編號一、二所示之電信公司行動電話申請書上填載陳錦輝之個人基本資料,並在前開申請書上「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 陳錦輝」之署押而偽造如附表六編號一、二所示私文書後,持之向附表六編號一、二所示之電信公司,表示「陳錦輝 」 欲申請行動電話電信服務,足以生損害於附表六編號一、二所示電信公司對於電信用戶管理之正確性,附表六編號一、二所示之電信公司因此陷於錯誤,誤認「陳錦輝」本人確有向該等公司申請電信服務,而於審核如附表六編號一、二所示之私文書後,准其申辦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足以生損害於陳錦輝及附表六編號一、二所示之電信公司,嗣因乙○○積欠上開門號電信費用共11,704元而遭停用。乙○○復以同一方式,於89年7 月19日,向附表六編號三所示之電信公司申請裝設00000000門號室內電話,致附表六編號三所示之電信公司員工陷於錯誤,誤認上開電話為陳錦輝所申請,並將上開室內電話裝設在乙○○指定之臺北市○○路○段98 號4 樓處所,足以生損害於附表六編 號三所示之電信公司。乙○○復於90年7 月5 日,向附表六編號三所示之電信公司申請將00000000號室內電話移機至臺北縣樹林市○○路540 號1 樓處所(該電話號碼後來更改為00000000號),以此方式而詐得不法利益。嗣因欠費未繳經附表六編號三所示之電信公司於90年9 月29日拆機。 ㈤乙○○復於89年6 月29日,冒用陳錦輝名義,與丁榮宗訂立合作協議書,偽簽陳錦輝署名及盜蓋陳錦輝印文於其上,約定由丁榮宗提供全球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樂公司)證照,乙○○並提供負責人及股東人員證件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並由丁榮宗提供房屋融資,由陳錦輝負責營運等事項。同年8 月間,乙○○又行使前開變造之身分證影本,冒用陳錦輝名義,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變更擔任全球樂公司負責人,致生損害於丁榮宗、陳錦輝、公司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同年9 月1 日,在臺北市○○路○ 段22巷32弄11號地下 室內,乙○○復冒用陳錦輝名義,與丁榮宗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並於立契約人(乙方)欄偽簽全球樂股份有限公司陳錦輝之署名,復盜蓋全球樂公司、陳錦輝印文於其上,以此方式偽造文書,致丁榮宗陷於錯誤,提供房屋予乙○○經營超市使用。同年9 月間,乙○○在臺北市○○區○○路4段 咖啡廳,再冒用全球樂公司負責人陳錦輝名義,向陳鵬雲佯稱要經營超市,需調借90萬元,並出示前開偽造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以取信陳鵬雲,同時以盜蓋全球樂公司及陳錦輝印章於臺灣省合作金庫敦化支庫為付款人,偽造發票日為89 年11 月20日、面額90萬元之支票1 紙交付陳鵬雲致陳鵬雲不疑有詐交付款項,惟支票屆期提示遭退票,且未清償借款,致生損害於陳鵬雲、陳錦輝。 ⑹乙○○於90年3 月間,透過友人介紹,以13,000元代價向吳文吉購買車號KJ-7595 號自小客車,乙○○並持變造之「陳錦輝」身分證及盜用陳錦輝印文而偽造陳錦輝名義之汽車過戶登記書委託吳文吉代為辦理過戶,吳文吉嗣委託不知情之蔡鶴松、吳姿瑩於90年3 月20日下午5 時許,至臺北市監理處臺北分處辦理汽車過戶手續時,因監理處人員發現上開身分證件為偽造,而報警處理,嗣乙○○於90年3 月21日7 時許,駕駛車號FP-2769 號自小客車至臺北市○○區○○路2 巷,要向吳文吉取回偽造之身分證件暨車輛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偽造之身分證、汽車過戶登記書、陳錦輝之印章1 顆、名片7 張(陳錦輝錦輝公司董事長名片及全球樂公司董事長名片)、謹輝通商公司營業稅繳款書2 式6 份、丁榮宗房屋稅繳款書1 式4 份、陳錦輝交通違規罰單3 張、陳錦輝臺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電話催繳單2 張,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蔡鶴松於警詢之證述(詳見90偵3536卷第19-21 頁)、證人丁榮宗於檢察官偵訊之證述,(詳見91偵緝470 卷第23-26 頁)、證人王新台於本院93年度易字第154 號94年11月17日庭訊時所述(詳見本院93年度易字第154 號卷第33- 35頁)、證人王文吉於警詢時之證述(詳見90偵3536卷第15-18 頁)、證人吳姿瑩於警詢之證述(詳見90偵3536卷第22-24 頁)、證人邱盟凱於偵訊及本院93年度易字第154 號94年6 月23日庭訊時之證述(詳見91偵8816卷第23頁、本院93年度易字第154 號卷第18-22 頁)、證人高永正於警詢之證述(詳見91偵8816卷第2 頁至第4 頁)、證人莫世強於檢察官偵訊之證述(詳見91偵8816卷第233 頁)、證人陳錦輝於檢察官偵訊之證述(詳見90偵3536卷第113-115 、504-505 、482-485 頁)、證人曾信義於檢察官偵訊之證述及本院93年度易字第154 號93年3 月25日庭訊時之證述(詳見90偵3536卷第485-487 、502 頁、本院93年度易字第154 卷第頁1-8 、12-14 、22-30 、36-43 頁),相互吻合,並有變造之陳錦輝身分證影本、內政部警政署90年3 月29日刑鑑字第43161 號鑑驗通知書(90偵3536卷第33頁)、台北銀行消費金融部90年6 月29日北銀消金字第9060095400號函所付之陳錦輝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影本(90偵3536卷第125-127 背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90年7 月5 日90建成字第01554 號函所附之信用卡申請書、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之申請資料及扣案之金融卡(90偵3536卷第132-134 頁)、台灣銀行三重分行90年7 月16日銀重字第03852 號所附之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信用卡資料(90偵3536卷第136 、137 、343 至351 、370 頁)、台灣銀行總行91年4 月11日銀融乙字第0910107671號函所附之信用卡交易明細表及交易簽單影本4張(90偵3536 卷第324-326 、329 -331、341 頁)、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1年4 月4 日91消管字第03523 號函所附之消費明細1 份(90偵3536卷第374-381 頁)、台北銀行消費金融部91年4 月9 日北銀消金字第916004 6600 號函所附之消費明細及消費簽單影本4 張(90偵3536卷第382-387 頁)、中國信託91年4 月8 日刑事陳報狀所附信用卡申請書及消費明細及消費簽單影本2 張(90偵3536卷第388-401 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1年4 月22日台新信用卡字第910101號函所附之信用卡消費明細(90偵3536卷第402-407 頁)、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91年8 月7 日函所附之行動電話申請書及「驚夏T28 專案」同意書影本各2 份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催繳單2張(90偵 3536卷第421-424 、434 -436、53-54 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北投服務中心92年1 月24日投密字第9210000004號函所附之市內電話業務申請書影本及單機基本資料(90偵3536卷第000-000 -000、53-54 頁)、扣案陳錦輝印章1 顆、汽(機)車過戶登記書2份(90偵3536 卷第34-35 頁)、華中公司提供交易時被告所出具由華中公司留存之上開變造身分證影本1份(91偵8816卷第18頁背面 )、誠泰銀行大同分行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繳款紀錄(91偵8816卷第11頁-11 背面)、誠泰銀行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暨約定書及所附之陳錦輝身分證影本(91偵8816卷第28-29 頁)、華中公司分期客戶資料表預約單號碼0000000 交車表、預約單(91偵8816卷第20背面-22 頁)、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影本(91偵8816卷第9 頁-10 背面)、臺北市政府89年6 月29日以北市監三字第2089A25924號就前開車輛准與辦理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函(91偵8816卷第8 頁背面)、謹輝通商企業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卷影本內附:臺北市政府於88年12月30日乙北市建商二字第88367812號函(97偵緝816 卷第36頁)、全球樂股份有限公司案卷影本內附:(1)89 年6 月30 日全球樂公司之股東會議記錄1 份(2)89 年6 月30日全球樂公司之董事會會議記錄、股東持股變動表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1 份。(3) 全球樂公司之變更登記表1件。(97 偵緝816 卷第第153 背面-154、154 背面-156、171 背面 -172背面)、合作協議書(97偵緝470 卷第33頁)、房屋租賃契約書(90他2570卷第8-13頁)、臺灣省合作金庫敦化支庫為付款人、發票日為89年11月20日、面額90萬之支票1 紙(90他2570卷第14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91年2 月4 日91建成字第00211 號函所附之支存開戶申請書、陳錦輝身分證影本(全球樂)(91偵8816卷第36-37 頁)、板信商銀91 年2 月27日函全球樂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開戶申請書各1份、陳錦輝身分證影本(90偵3536卷第 309-316 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1年7 月20日台新信卡字第900209號函所附之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台灣銀行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影本(90偵3536卷第148-154 頁)、中興銀行和平分行92年4 月18日(92)興和平字第920051 號函附謹輝通商企業有限公司存款戶約定事項、存提交易明細;92年4 月28日92興和平字第920052號函附88年12月17日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97偵8816卷第142-150 頁)附於偵查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01 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同法第216 條、第212 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同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為偽造「陳錦輝」署押,盜用「陳錦輝」印文及「謹輝公司」印文之前階段行為,為偽造私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之後階段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又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輕度行為,為偽造之重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按刑法於95年7 月1 日公布施行後,業已刪除第55條後段牽連犯及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法律變更」;依該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前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係將被告有牽連關係之數行為從一重處斷,修正前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係將被告數行為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較之刑法刪除上開條文後,被告各行為應併合處罰之規定而言,顯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被告。故被告所犯上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取財、連續詐欺得利、連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等罪,均係基於概括犯意,連續為構成要件相同之行為,為連續犯,應均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均論一罪並加重其刑。另被告連續行使變造特種文書、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偽造有價證券及連續詐欺取財、連續詐欺得利、連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三)與曾信義共同向華中汽車公司詐騙自用小客車之犯行部份,被告與曾信義之間有犯意之連絡及行為之分擔,按被告行為時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 』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被告行為後該條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且倘比較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方為適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34 號、第1037號、1323號、第256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與曾信義係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犯罪,不論新法、舊法,均構成共同正犯,上述刑法第28條之修正內容,對被告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又犯罪事實一(五)之犯罪事實雖未經起訴,惟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之關係,為裁判上之ㄧ罪,且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本院自得併與審理,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之品行智識、犯罪之手段、所生之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被告所偽造附表一、二、六及附表五編號一、二、三、五偽造之「陳錦輝」署押及附表二所示之5 張信用卡背面偽造之「陳錦輝」署押及附表三所示之特約商店之信用卡簽單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陳錦輝」署押及89年6 月29日之合作協議書內偽造之「陳錦輝」署押1 枚及89年9 月1 日簽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內偽造之「陳錦輝」署押1 枚,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又附表五編號四付款銀行為誠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金額均為36456 元之支票18紙及偽造之付款人為台灣合作金庫敦化支庫,發票日89年11月20日,金額80萬元支票1 紙應依刑法第205 條規定沒收。扣案之變造「陳錦輝」身分證一紙及「陳錦輝」之印章一顆,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且為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條之規定沒收。至於本件被告涉案所蓋用之「陳錦輝」、「謹輝公司」之印文,因上開印章是經陳錦輝同意代刻印章以設立公司相關事宜使用,被告應屬盜用印章印文,而非偽造印章印文,自不能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偽造之如附表所示之文書,雖係共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但已行使交付他人,而不屬被告所有,爰不宣告沒收。至於偽造之附表五編號三金額為656208元,發票人陳錦輝之本票1 紙,因該本票上另載共同發票人曾信義,曾信義簽名為真正,其為發票人之部分仍為有效之票據,該本票不予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01 條第1 項、第210 條、第212 條、第216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第205 條、219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第28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名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劉育琳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育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 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 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銀行名稱 │帳戶名稱 │帳戶種類│申請日 │ 帳號 │偽造文書 │ 欄位 │ 署押及印文 │ ├──┼─────┼─────┼────┼────┼────────┼────────┼───────┼─────────────┤ │一 │臺灣銀行三│1.陳錦輝 │綜合存款│不詳 │000000000000 │1.綜合存款約定書│立約定書人 │偽造之陳錦輝署押1 枚、盜用│ │ │重分行 │ │ │ │ │ │ │之陳錦輝印文2 枚 │ │ │ │ │ │ │ ├────────┼───────┼─────────────┤ │ │ │ │ │ │ │2.綜合存款印鑑卡│印鑑 │盜用之陳錦輝印文1 枚 │ │ │ │ │ │ │ │ 1 紙 │ │ │ │ │ │ │ │ │ ├────────┼───────┼─────────────┤ │ │ │ │ │ │ │3.存款開戶資料登│戶名 │偽造之陳錦輝署押1 枚 │ │ │ │ │ │ │ │ 錄單 │ │ │ │ │ ├─────┼────┼────┼────────┼────────┼───────┼─────────────┤ │ │ │2.謹輝公司│活期存款│89/4/12 │000000000000 │1.存款印鑑卡 │印鑑 │盜用之謹輝公司、陳錦輝印文│ │ │ │ │ │ │ │ │ │各4 枚、偽造之陳錦輝署押2 │ │ │ │ │ │ │ │ │ │枚 │ │ │ ├─────┼────┼────┼────────┼────────┼───────┼─────────────┤ │ │ │3.謹輝公司│支票存款│89/5/3 │000000000000 │1.支票存款往來約│立約定書人親自│偽造之陳錦輝署押1 枚、盜用│ │ │ │ │ │ │ │ 定書 │簽名 │之陳錦輝印文3 枚及謹輝公司│ │ │ │ │ │ │ │ │ │印文2 枚 │ │ │ │ │ │ │ ├────────┼───────┼─────────────┤ │ │ │ │ │ │ │2.開戶申請書 │申請人或代表人│偽造之陳錦輝署押及盜用之陳│ │ │ │ │ │ │ │ │姓名 │錦輝、謹輝公司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 │ │3.臺灣銀行支票存│ │偽造之陳錦輝署押2 枚、盜用│ │ │ │ │ │ │ │ 款印鑑卡 │ │之謹輝公司、陳錦輝印文各7 │ │ │ │ │ │ │ │ │ │枚 │ │ │ ├─────┼────┼────┼────────┼────────┼───────┼─────────────┤ │ │ │4.陳錦輝 │購屋貸款│89/6/5 │000000000000 │ 放款借據(消費│ 甲方、甲方兼 │偽造之陳錦輝署押2 枚、盜用│ │ │ │ │ │600萬 │ │ 者貸款專用) │ 擔保物提供人 │之陳錦輝印文5 枚 │ │ │ │ │ │ │ │ │ 簽章等處 │ │ │ │ ├─────┼────┼────┼────────┼────────┼───────┼─────────────┤ │ │ │5.陳錦輝 │消費貸款│89/6/5 │000000000000 │ 放款借據(消費│ 甲方、甲方兼 │偽造之陳錦輝署押2 枚、盜用│ │ │ │ │ │100萬 │ │ 者貸款專用) │ 擔保物提供人 │之陳錦輝印文5 枚 │ │ │ │ │ │ │ │ │ 簽章等處 │ │ ├──┼─────┼─────┼────┼────┼────────┼────────┼───────┼─────────────┤ │二 │華泰商業銀│謹輝公司 │支票存款│89/1/29 │2422-3 │1.支票存款開戶申│申請人、立約定│偽造之陳錦輝署押2 枚、盜用│ │ │行古亭分行│ │ │ │ │ 請書 │書人欄位 │之謹輝公司、陳錦輝印文各2 │ │ │ │ │ │ │ │ │ │枚 │ │ │ │ │ │ │ ├────────┼───────┼─────────────┤ │ │ │ │ │ │ │2.支票存款印鑑卡│存戶簽章欄 │偽造之陳錦輝署押1 枚、盜用│ │ │ │ │ │ │ │ │ │之謹輝公司、陳錦輝印文各2 │ │ │ │ │ │ │ │ │ │枚 │ │ │ ├─────┼────┼────┼────────┼────────┼───────┼─────────────┤ │ │ │謹輝公司 │活期存款│89/2/2 │3473-4 │活期存款印鑑卡 │存戶簽章欄 │偽造之陳錦輝署押1 枚、盜用│ │ │ │ │ │ │ │ │ │之謹輝公司、陳錦輝印文各2 │ │ │ │ │ │ │ │ │ │枚 │ ├──┼─────┼─────┼────┼────┼────────┼────────┼───────┼─────────────┤ │ 三 │臺灣中小企│謹輝公司 │活期存款│ │000-00-00000-0 │印鑑卡 │客戶簽章欄 │偽造之陳錦輝署押1 枚及盜用│ │ │銀建成分行│ │ │ │ │ │ │之謹輝公司、陳錦輝印文各1 │ │ │ │ │ │ │ │ │ │枚 │ │ │ │ │ │ │ │ ├───────┼─────────────┤ │ │ │ │ │ │ │ │印鑑 │盜用之謹輝公司、陳錦輝印文│ │ │ │ │ │ │ │ │ │各1枚 │ │ │ ├─────┼────┼────┼────────┼────────┼───────┼─────────────┤ │ │ │陳錦輝 │活期存款│ │00000000000 │存戶資料 │戶名 │盜用之陳錦輝署押1 枚 │ ├──┼─────┼─────┼────┼────┼────────┼────────┼───────┼─────────────┤ │ 四 │誠泰商業銀│陳錦輝 │支票存款│89/6/13 │000000000000 │支票存款開戶暨約│戶名 │偽造之陳錦輝署押及盜用之陳│ │ │行 │ │ │ │ │定書 │ │錦輝印文各1 枚 │ │ │ │ │ │ │ │ ├───────┼─────────────┤ │ │ │ │ │ │ │ │立申請及約定書│偽造之陳錦輝署押及盜用之陳│ │ │ │ │ │ │ │ │人 │錦輝印文各1 枚 │ └──┴─────┴─────┴────┴────┴────────┴────────┴───────┴─────────────┘ 附表二 ┌──┬──────┬────────────┬──────┬───────┬──────────┬──────────┬────┐ │編號│發卡銀行(公 │ 信用資料 │偽造之文書 │ 欄位 │偽造之署押及盜用之印│信用卡卡號 │發卡時間│ │ │司) │ │ │ │文數量 │ │ │ ├──┼──────┼────────────┼──────┼───────┼──────────┼──────────┼────┤ │ 一 │臺北銀行 │華泰銀行古亭分行謹輝公司│臺北銀行信用│正卡申請人簽名│偽造之「陳錦輝」 │0000-0000-0000-0000 │89/6/22 │ │ │ │ │卡申請書 │ │署押1 枚 │ │ │ ├──┼──────┼────────────┼──────┼───────┼──────────┼──────────┼────┤ │ 二 │臺灣中小企業│1.臺灣銀行三重分行陳錦輝│臺灣中小企銀│正卡申請人簽章│偽造之「陳錦輝」 │0000-0000-0000-0000 │89/7/7 │ │ │銀行 │ 綜合存款帳戶 │國際信用卡申│ │署押1 枚及盜用之「陳│ │ │ │ │ │ │請書 │ │錦輝」印文2枚 │ │ │ │ │ │2.臺灣銀行三重分行謹輝公│ ├───────┼──────────┤ │ │ │ │ │ 司支票存款帳戶 │ │授權人簽章 │盜用之陳錦輝印文3 枚│ │ │ ├──┼──────┼────────────┼──────┼───────┼──────────┼──────────┼────┤ │ 三 │臺灣銀行 │華泰銀行古亭分行謹輝公司│信用卡申請書│正卡申請人親簽│偽造之「陳錦輝」 │0000-0000-0000-0000 │89/4/29 │ │ │ │支票存款帳戶 │ │ │署押1 枚 │ │ │ ├──┼──────┼────────────┼──────┼───────┼──────────┼──────────┼────┤ │ 四 │中國信託商業│臺銀三重分行謹輝活存帳戶│信用卡申請書│正卡申請人親筆│偽造之「陳錦輝」 │0000-0000-0000-0000 │ │ │ │銀行 │及支存帳戶 │ │中文簽名 │署押1 枚 │ │ │ ├──┼──────┼────────────┼──────┼───────┼──────────┼──────────┼────┤ │ 五 │臺新國際商業│臺銀謹輝活存帳戶 │臺新銀行信用│正卡申請人親筆│偽造之「陳錦輝」 │0000-0000-0000-0000 │ 89/7/18│ │ │銀行 │ │卡申請書 │正楷中文簽名 │署押1 枚 ├──────────┼────┤ │ │ │ │ │ │ │0000-0000-0000-0000 │同上 │ └──┴──────┴────────────┴──────┴───────┴──────────┴──────────┴────┘ 附表三 ┌──┬────────┬──────────┬────┬─────┬──────────────────┬───────────┐ │編號│發卡銀行 (公司) │信用卡卡號 │發卡時間│盜刷時間 │受騙商店 │詐得金額(未標明幣別者│ │ │ │ │ │ │ │,皆指新臺幣) │ │ │ │ │ │ │ │ │ ├──┼────────┼──────────┼────┼─────┼──────────────────┼───────────┤ │ 一 │臺北銀行 │0000-0000-0000-0000 │89/6/22 │89/7/3 │新光三越股份有限公司 │15,750元 │ │ │ │ │ ├─────┼──────────────────┼───────────┤ │ │ │ │ │89/7/3 │同上 │8,910元 │ │ │ │ │ ├─────┼──────────────────┼───────────┤ │ │ │ │ │89/8/30 │麗車坊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49元 │ │ │ │ │ ├─────┼──────────────────┼───────────┤ │ │ │ │ │89/9/15 │WATSON'S JR/423 │港幣448.6 │ │ │ │ │ │ │ │(折合新臺幣1,825元) │ │ │ │ │ ├─────┼──────────────────┼───────────┤ │ │ │ │ │89/11/19 │全球樂股份有限公司 │628元 │ │ │ │ │ ├─────┼──────────────────┼───────────┤ │ │ │ │ │89/12/12 │磐根電訊器材有限公司 │1,800元 │ │ │ │ │ │ ├──────────────────┼───────────┤ │ │ │ │ │ │總計 │29,762 │ ├──┼────────┼──────────┼────┼─────┼──────────────────┼───────────┤ │ 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89/7/7 │89/7/28 │豪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000 │ │ │ │ │ ├─────┼──────────────────┼───────────┤ │ │ │ │ │89/7/30 │鬥牛士 │2,395 │ │ │ │ │ ├─────┼──────────────────┼───────────┤ │ │ │ │ │同上 │同上 │398 │ │ │ │ │ ├─────┼──────────────────┼───────────┤ │ │ │ │ │89/7/27 │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 │4,128 │ │ │ │ │ ├─────┼──────────────────┼───────────┤ │ │ │ │ │89/8/9 │大葉高島屋 │3,802 │ │ │ │ │ ├─────┼──────────────────┼───────────┤ │ │ │ │ │89/8/21 │鬥牛士 │970 │ │ │ │ │ ├─────┼──────────────────┼───────────┤ │ │ │ │ │89/8/22 │皇盟行 │490 │ │ │ │ │ ├─────┼──────────────────┼───────────┤ │ │ │ │ │同上 │松青 │521 │ │ │ │ │ ├─────┼──────────────────┼───────────┤ │ │ │ │ │89/8/26 │天恩國際有限公司 │1,496 │ │ │ │ │ ├─────┼──────────────────┼───────────┤ │ │ │ │ │89/8/24 │金燕興棉被店 │1,050 │ │ │ │ │ ├─────┼──────────────────┼───────────┤ │ │ │ │ │89/9/1 │螢火蟲兒童服飾店 │790 │ │ │ │ │ ├─────┼──────────────────┼───────────┤ │ │ │ │ │同上 │松青 │1,059 │ │ │ │ │ ├─────┼──────────────────┼───────────┤ │ │ │ │ │同上 │螢火蟲兒童服飾店 │1772 │ │ │ │ │ ├─────┼──────────────────┼───────────┤ │ │ │ │ │89/8/30 │超人氣通訊器材行 │4,120 │ │ │ │ │ ├─────┼──────────────────┼───────────┤ │ │ │ │ │89/9/3 │竣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00 │ │ │ │ │ ├─────┼──────────────────┼───────────┤ │ │ │ │ │89/9/5 │三商行 │ 1,428 │ │ │ │ │ ├─────┼──────────────────┼───────────┤ │ │ │ │ │89/9/6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5,200 │ │ │ │ │ ├─────┼──────────────────┼───────────┤ │ │ │ │ │89/9/9 │亞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250 │ │ │ │ │ ├─────┼──────────────────┼───────────┤ │ │ │ │ │89/9/15 │KOWLOON PHOTO SERVICE │港幣1,754 │ │ │ │ │ │ │ │(折合新臺幣7,071元) │ │ │ │ │ ├─────┼──────────────────┼───────────┤ │ │ │ │ │89/9/17 │MAXMARA BOUTIQUE │港幣1,180 │ │ │ │ │ │ │ │ (折合新臺幣4,757元) │ │ │ │ │ ├─────┼──────────────────┼───────────┤ │ │ │ │ │89/9/22 │伴你一生內衣精品店 │5,500 │ │ │ │ │ ├─────┼──────────────────┼───────────┤ │ │ │ │ │89/9/18 │麻雀變鳳凰股份有限公司 │3,500 │ │ │ │ │ ├─────┼──────────────────┼───────────┤ │ │ │ │ │89/10/24 │旗鑑廣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584 │ │ │ │ │ ├─────┼──────────────────┼───────────┤ │ │ │ │ │89/11/21 │新光三越臺北站前 │485 │ │ │ │ │ │ │ ├───────────┤ │ │ │ │ │ │ │1,980 │ │ │ │ │ │ │ ├───────────┤ │ │ │ │ │ │ │2,502 │ │ │ │ │ │ │ ├───────────┤ │ │ │ │ │ │ │3,424 │ │ │ │ │ │ │ ├───────────┤ │ │ │ │ │ │ │4,104 │ │ │ │ │ │ │ ├───────────┤ │ │ │ │ │ │ │5,840 │ │ │ │ │ │ │ ├───────────┤ │ │ │ │ │ │ │7,520 │ │ │ │ │ ├─────┼──────────────────┼───────────┤ │ │ │ │ │89/12/13 │ARK忠孝D店 │3,700 │ │ │ │ │ ├─────┼──────────────────┼───────────┤ │ │ │ │ │89/12/12 │磐根電訊器材有限公司 │150 │ │ │ │ │ │ ├──────────────────┼───────────┤ │ │ │ │ │ │總計 │82,505 │ ├──┼────────┼──────────┼────┼─────┼──────────────────┼───────────┤ │ 三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0 │89/4/29 │89/5/15 │鴻府電器有限公司 │8,200 │ │ │ │ │ ├─────┼──────────────────┼───────────┤ │ │ │ │ │89/5/18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44 │ │ │ │ │ ├─────┼──────────────────┼───────────┤ │ │ │ │ │89/5/18 │寶島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2,780 │ │ │ │ │ ├─────┼──────────────────┼───────────┤ │ │ │ │ │89/5/18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9,744 │ │ │ │ │ ├─────┼──────────────────┼───────────┤ │ │ │ │ │89/5/31 │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390 │ │ │ │ │ ├─────┼──────────────────┼───────────┤ │ │ │ │ │89/6/5 │寶島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門市部 │1,799 │ │ │ │ │ ├─────┼──────────────────┼───────────┤ │ │ │ │ │同上 │同上 │460 │ │ │ │ │ ├─────┼──────────────────┼───────────┤ │ │ │ │ │89/6/12 │香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1,638 │ │ │ │ │ ├─────┼──────────────────┼───────────┤ │ │ │ │ │同上 │同上 │580 │ │ │ │ │ ├─────┼──────────────────┼───────────┤ │ │ │ │ │同上 │同上 │3,024 │ │ │ │ │ ├─────┼──────────────────┼───────────┤ │ │ │ │ │89/6/27 │螢火蟲兒童服飾店 │1,500 │ │ │ │ │ ├─────┼──────────────────┼───────────┤ │ │ │ │ │同上 │同上 │1,820 │ │ │ │ │ ├─────┼──────────────────┼───────────┤ │ │ │ │ │89/6/28 │漢神巨星 │680 │ │ │ │ │ ├─────┼──────────────────┼───────────┤ │ │ │ │ │89/7/6 │臺灣和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90 │ │ │ │ │ ├─────┼──────────────────┼───────────┤ │ │ │ │ │89/7/13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1,716 │ │ │ │ │ ├─────┼──────────────────┼───────────┤ │ │ │ │ │89/12/18 │露西小棧 │451 │ │ │ │ │ ├─────┼──────────────────┼───────────┤ │ │ │ │ │89/12/22 │磐根電訊器材有限公司 │3,000 │ │ │ │ │ │ ├──────────────────┼───────────┤ │ │ │ │ │ │總計 │39,316 │ ├──┼────────┼──────────┼────┼─────┼──────────────────┼───────────┤ │ 四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89/7/13 │89/7/23 │全虹通信廣場 │4,470 │ │ │ │ │ ├─────┼──────────────────┼───────────┤ │ │ │ │ │同上 │屈臣氏 │443 │ │ │ │ │ ├─────┼──────────────────┼───────────┤ │ │ │ │ │同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7,216 │ │ │ │ │ ├─────┼──────────────────┼───────────┤ │ │ │ │ │同上 │德安生活百貨 │1,680 │ │ │ │ │ ├─────┼──────────────────┼───────────┤ │ │ │ │ │89/7/24 │有福電子科技社 │5,140 │ │ │ │ │ ├─────┼──────────────────┼───────────┤ │ │ │ │ │89/7/25 │浪漫一生小吃店 │1,210 │ │ │ │ │ ├─────┼──────────────────┼───────────┤ │ │ │ │ │同上 │麗生連鎖藥局 │3,000 │ │ │ │ │ ├─────┼──────────────────┼───────────┤ │ │ │ │ │89/7/26 │豪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895 │ │ │ │ │ ├─────┼──────────────────┼───────────┤ │ │ │ │ │89/8/6 │力得體育用品社 │510 │ │ │ │ │ ├─────┼──────────────────┼───────────┤ │ │ │ │ │同上 │同上 │900 │ │ │ │ │ ├─────┼──────────────────┼───────────┤ │ │ │ │ │同上 │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 │580 │ │ │ │ │ ├─────┼──────────────────┼───────────┤ │ │ │ │ │89/8/12 │合友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1,590 │ │ │ │ │ ├─────┼──────────────────┼───────────┤ │ │ │ │ │同上 │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108 │ │ │ │ │ ├─────┼──────────────────┼───────────┤ │ │ │ │ │同上 │樂雅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260 │ │ │ │ │ ├─────┼──────────────────┼───────────┤ │ │ │ │ │同上 │麗車坊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2,203 │ │ │ │ │ ├─────┼──────────────────┼───────────┤ │ │ │ │ │89/8/13 │大葉高島屋 │2,352 │ │ │ │ │ ├─────┼──────────────────┼───────────┤ │ │ │ │ │同上 │比吉富股份有限公司 │360 │ │ │ │ │ ├─────┼──────────────────┼───────────┤ │ │ │ │ │同上 │比吉富股份有限公司 │1,260 │ │ │ │ │ ├─────┼──────────────────┼───────────┤ │ │ │ │ │89/8/9 │錶面張力有限公司 │1,500 │ │ │ │ │ ├─────┼──────────────────┼───────────┤ │ │ │ │ │89/8/13 │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 │1,779 │ │ │ │ │ ├─────┼──────────────────┼───────────┤ │ │ │ │ │89/8/15 │鬥牛士 │1,070 │ │ │ │ │ ├─────┼──────────────────┼───────────┤ │ │ │ │ │89/8/17 │屈臣氏 │214 │ │ │ │ │ ├─────┼──────────────────┼───────────┤ │ │ │ │ │89/8/19 │太福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4,730 │ │ │ │ │ │ │ │ │ │ │ │ │ ├─────┼──────────────────┼───────────┤ │ │ │ │ │89/8/21 │一支電話器材有限公司 │590 │ │ │ │ │ ├─────┼──────────────────┼───────────┤ │ │ │ │ │89/8/23 │HANGTEN 北新店 │1,097 │ │ │ │ │ ├─────┼──────────────────┼───────────┤ │ │ │ │ │同上 │比都服飾店 │450 │ │ │ │ │ ├─────┼──────────────────┼───────────┤ │ │ │ │ │同上 │比都服飾店 │1,000 │ │ │ │ │ ├─────┼──────────────────┼───────────┤ │ │ │ │ │89/8/27 │天恩國際有限公司 │2,790 │ │ │ │ │ ├─────┼──────────────────┼───────────┤ │ │ │ │ │89/8/30 │超人氣通訊器材行 │4,125 │ │ │ │ │ ├─────┼──────────────────┼───────────┤ │ │ │ │ │89/9/2 │灣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2,700 │ │ │ │ │ ├─────┼──────────────────┼───────────┤ │ │ │ │ │89/9/6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2,502 │ │ │ │ │ ├─────┼──────────────────┼───────────┤ │ │ │ │ │89/9/17 │逸航都會休閒男飾專賣店 │1,280 │ │ │ │ │ ├─────┼──────────────────┼───────────┤ │ │ │ │ │同上 │GOLDEN HARVEST DYNASTYTST │2,029 │ │ │ │ │ ├─────┼──────────────────┼───────────┤ │ │ │ │ │同上 │NH DUTY FREE-TEMPTAT │2,571 │ │ │ │ │ ├─────┼──────────────────┼───────────┤ │ │ │ │ │89/9/27 │生活工廠 │2,719 │ │ │ │ │ ├─────┼──────────────────┼───────────┤ │ │ │ │ │89/10/2 │水貝兒股份有限公司 │1,080 │ │ │ │ │ ├─────┼──────────────────┼───────────┤ │ │ │ │ │89/10/3 │佳舫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5,313 │ │ │ │ │ ├─────┼──────────────────┼───────────┤ │ │ │ │ │同上 │香港商伊思彼國際有限公司 │4,848 │ │ │ │ │ ├─────┼──────────────────┼───────────┤ │ │ │ │ │89/10/4 │新光三越百貨 │2,412 │ │ │ │ │ ├─────┼──────────────────┼───────────┤ │ │ │ │ │89/10/15 │屈臣氏 │1,137 │ │ │ │ │ ├─────┼──────────────────┼───────────┤ │ │ │ │ │89/10/16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4,100 │ │ │ │ │ ├─────┼──────────────────┼───────────┤ │ │ │ │ │89/10/17 │力得體育用品社 │1,960 │ │ │ │ │ ├─────┼──────────────────┼───────────┤ │ │ │ │ │89/10/21 │逸航都會休閒男飾專賣店 │2,560 │ │ │ │ │ ├─────┼──────────────────┼───────────┤ │ │ │ │ │89/11/16 │豐隆大飯店 │995 │ │ │ │ │ ├─────┼──────────────────┼───────────┤ │ │ │ │ │89/11/25 │全家福鞋業 │2,380 │ │ │ │ │ ├─────┼──────────────────┼───────────┤ │ │ │ │ │89/12/1 │鬥牛士 │1,595 │ │ │ │ │ ├─────┼──────────────────┼───────────┤ │ │ │ │ │ │總計 │118,703 │ ├──┼────────┼──────────┼────┼─────┼──────────────────┼───────────┤ │ 五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1.0000-0000-0000- │89年7 月│89/8/6 │大園日本料理 │2,055 │ │ │ │ 1708 │初 ├─────┼──────────────────┼───────────┤ │ │ │2.0000-0000-0000- │ │89/7/22 │新光三越 │23,940 │ │ │ │ 1907 │ ├─────┼──────────────────┼───────────┤ │ │ │(消費明細未區分信用│ │同上 │同上 │2,574 │ │ │ │卡號) │ ├─────┼──────────────────┼───────────┤ │ │ │ │ │同上 │同上 │14,877 │ │ │ │ │ ├─────┼──────────────────┼───────────┤ │ │ │ │ │89/8/4 │麗生連鎖藥局 │3,000 │ │ │ │ │ ├─────┼──────────────────┼───────────┤ │ │ │ │ │89/8/23 │屈臣氏 │518 │ │ │ │ │ ├─────┼──────────────────┼───────────┤ │ │ │ │ │89/8/30 │千樂唱片 │783 │ │ │ │ │ ├─────┼──────────────────┼───────────┤ │ │ │ │ │89/9/2 │新光三月 │4,950 │ │ │ │ │ ├─────┼──────────────────┼───────────┤ │ │ │ │ │89/10/24 │筱園小丑 │2,390 │ │ │ │ │ ├─────┼──────────────────┼───────────┤ │ │ │ │ │89/10/30 │友美實業有限公司 │1,840 │ │ │ │ │ ├─────┼──────────────────┼───────────┤ │ │ │ │ │89/11/6 │全國電子專賣店 │5,688 │ │ │ │ │ ├─────┼──────────────────┼───────────┤ │ │ │ │ │89/11/7 │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 │3,600 │ │ │ │ │ ├─────┼──────────────────┼───────────┤ │ │ │ │ │89/11/21 │新光三越 │5,040 │ │ │ │ │ ├─────┼──────────────────┼───────────┤ │ │ │ │ │89/11/23 │全球樂股份有限公司 │1,968 │ │ │ │ │ ├─────┼──────────────────┼───────────┤ │ │ │ │ │89/11/30 │安華皮鞋 │4,865 │ │ │ │ │ ├─────┼──────────────────┼───────────┤ │ │ │ │ │89/12/12 │磐根電訊器材有限公 │3,000 │ │ │ │ │ │ ├──────────────────┼───────────┤ │ │ │ │ │ │總計 │81,043 │ └──┴────────┴──────────┴────┴─────┴──────────────────┴───────────┘ 附表四 ┌──┬──────────┬────────────┬───────┬─────────┐ │編號│信用卡卡號 │預借現金明細 │ 消費日期 │金額(新臺幣/ 元)│ ├──┼──────────┼────────────┼───────┼─────────┤ │ 一 │0000-0000- 0000-0000│臺灣銀行提款機 │1.89/5/18 │5,000 │ │ │ │ ├───────┼─────────┤ │ │ │ │2.89/5/20 │3,000 │ │ │ │ ├───────┼─────────┤ │ │ │ │3.89/5/22 │1,000 │ │ │ │ ├───────┼─────────┤ │ │ │ │4.89/9/18 │3,000 │ ├──┼──────────┼────────────┼───────┼─────────┤ │ 二 │0000-0000- 0000-0000│臺北銀行提款機 │89/6/29 │10,000 │ ├──┼──────────┼────────────┼───────┼─────────┤ │ 三 │0000-0000- 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款機 │89/8/25 │5,000 │ │ │ │ ├───────┼─────────┤ │ │ │ │89/8/29 │5,000 │ │ │ │ │ ├─────────┤ │ │ │ │ │5,000 │ │ │ │ │ ├─────────┤ │ │ │ │ │20,000 │ │ │ │ │ ├─────────┤ │ │ │ │ │3,000 │ │ │ │ ├───────┼─────────┤ │ │ │ │89/10/24 │2,000 │ │ │ │ │ ├─────────┤ │ │ │ │ │3,000 │ └──┴──────────┴────────────┴───────┴─────────┘ 附表五 ┌──┬────────────┬──────┬────────┬────────────┐ │編號│偽造之文書 │ 偽造日期 │ 欄位 │偽造之署押及盜用之印文數│ │ │ │ │ │量 │ ├──┼────────────┼──────┼────────┼────────────┤ │ 一 │預約單 │ 89/6/8 │買方簽章欄 │偽造之陳錦輝署押1枚 │ ├──┼────────────┼──────┼────────┼────────────┤ │ 二 │附條件買賣契約書 │ 89/6/23 │立附條件買賣契約│偽造之陳錦輝署押及盜用之│ │ │ │ │人乙方 │陳錦輝印文各1 枚 │ │ │ │ ├────────┼────────────┤ │ │ │ │對保欄 │偽造之陳錦輝署押及盜用之│ │ │ │ │ │陳錦輝印文各1 枚 │ ├──┼────────────┼──────┼────────┼────────────┤ │ 三 │面額656208元、發票日89 │同上 │發票人 │偽造之陳錦輝署押及盜用之│ │ │年6 月23日之本票1 張 │ │ │陳錦輝印文各1 枚 │ ├──┼────────────┼──────┼────────┼────────────┤ │ 四 │誠泰銀行帳號000000000 面│90/2/5 │發票人簽章欄 │盜用之陳錦輝印文各1枚 │ │ │額均為36456 元之支票18紙│ │ │ │ ├──┼────────────┼──────┼────────┼────────────┤ │ 五 │授權書 │89/6/23 │立授權書人即本票│偽造之陳錦輝署押及盜用之│ │ │ │ │發票人欄 │陳錦輝印文各1 枚 │ └──┴────────────┴──────┴────────┴────────────┘ 附表六 ┌──┬──────┬────┬──────────┬────────┬──────────┐ │編號│門號 │申請時間│ 偽造文書 │欄位 │ 偽造署押數量 │ │ │ │ │ │ │ │ ├──┼──────┼────┼──────────┼────────┼──────────┤ │ 一 │0000000000 │89/7/24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客戶負責人簽章欄│偽造之陳錦輝署押1枚 │ │ │ │ │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 │ │ │ │ ├──────────┼────────┼──────────┤ │ │ │ │同意書「驚夏T28 專案│客戶負責人簽章欄│偽造之陳錦輝署押1枚 │ │ │ │ │」 │ │ │ ├──┼──────┼────┼──────────┼────────┼──────────┤ │ 二 │0000000000 │同上 │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客戶負責人簽章欄│偽造之陳錦輝署押1枚 │ │ │ │ │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 │ │ │ │ ├──────────┼────────┼──────────┤ │ │ │ │ 同意書「驚夏T28 專 │客戶負責人簽章欄│偽造之陳錦輝署押1枚 │ │ │ │ │ 案」 │ │ │ ├──┼──────┼────┼──────────┼────────┼──────────┤ │ 三 │00000000 │不詳 │中華電信市內電話業務│新用戶簽章欄 │偽造之陳錦輝署押1枚 │ │ │(後改為 │ │申請書 │ │ │ │ │00000000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