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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黃雅君陳彥宏陳俞婷

原告
星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告
星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複代理人
乙○○律師
被告
甲○○

上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125 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俞婷

                 書記官 簡湘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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