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飛寶動能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赤崁科技股份
- 原告
- 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力揚律師
- 被告
- 戊○○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被告比樂達國際有限公司、寶佳投資有限公司、吳宜純(原名甲○○)、己○○、乙○○、天崎企業有限公司、丁○○均已與原告成立和解),原告並於本院民國99年4 月19日準備程序更正聲明為: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11 萬4,525 元,及自民國97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明有定文。本件被告戊○○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本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