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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洪慕芳

原告
健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義明
被告
乙○○

      甲○○

上當事人間因96年度易更字第6 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乙○○部分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甲○○部分移送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分別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依照上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關被告乙○○、甲○○部分,自應為同一諭知。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489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靜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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