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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雷雯華吳祚丞王沛雷

  • 當事人
    甲○○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雪萍 律師 被  告  乙○○ 龍口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 陳介輔 律師 上列被告乙○○等因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264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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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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