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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07 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王沛雷王沛雷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07 號就本院98年審易字680 號侵占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9 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通譯 張瑋庭調解委員 邱義煌調解委員 吳芳洲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甲○○ 到相對人 乙○○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整,給付期限:自民國98年8 月起,按月於10日以前給付聲請人肆仟元(共45期),如有一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由相對人匯款至如附件所示之聲請人所指定帳戶。

㈡本件第㈠項調解範圍如下:

⒈相對人購買車號703-ML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所積欠之剩餘6 期銀行貸款。

⒉相對人使用系爭車輛期間所積欠政府機關而由聲請人代繳之稅費、罰鍰。

⒊聲請人前於97年5 月間代相對人清償花旗當舖欠款,相對人應返還聲請人之代墊款。

㈢聲請人現所持有相對人交付當舖債權憑證等相關文件(本票、借據),須妥適保管,不得移轉他人導致相對人受他人追索,且須於第㈠項給付完畢後全數返還相對人。

㈣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㈤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聲請人 甲○○相對人 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法  官 王沛雷

  書 記 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法 官 王沛雷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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