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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梁哲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7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台東監獄東成分監)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1月9 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124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206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緩刑3 年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於上開緩刑期內之97年7 月6 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258 號撤銷緩刑確定。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竊盜罪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但書、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梁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7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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