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台東監獄東成分監)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1月9 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124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206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緩刑3 年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於上開緩刑期內之97年7 月6 日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258 號撤銷緩刑確定。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竊盜罪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但書、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梁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