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0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05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附設戒治所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兩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刑法第41條第2 項固規定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月者,亦適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亦即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不得諭知易科罰金。惟上開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98年6 月19日公佈之釋字第662 號解釋宣告違憲,並自該解釋公佈之日起失其效力,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後,仍應本諸前開解釋意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 號解釋,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