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甲○○
- 被告
- 曾豐耘即原鄉企業社
- 被告
- 思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拓臣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裕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394 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七百七十三萬零一百五十六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陳述: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乙、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豐耘被訴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394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