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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陳彥宏莊明達蔡志宏

原告
柏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羿恩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被告
竝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桓彥
兼被告
被告
葉祐豪
被告
李嘉益
被告
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332 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中有關被告李桓彥、葉佑豪、李嘉益被訴背信犯行之損害賠償部分,暨竝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該部分之連帶賠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請求之其他部分,業經本院依法駁回,詳如附件所示,附此敘明。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蔡志宏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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