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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蔡明宏李育仁劉育琳

原告
禾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被告
乙○○

          4樓

上列被告因96年度訴字第888 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柒拾壹萬肆仟零柒拾參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乙○○於93年間以世學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用詐欺手法使原告公司與之交易,並藉由對原告公司之應收帳款向多家銀行貸款,迫使原告因此損失00000000。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以詐欺手段使原告公司產生00000000元之損害,顯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權利,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求判決如訴之聲明。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反商業會計法等一案(96年度訴字第888 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劉育琳

書記官 簡湘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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