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交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洪英花、雷雯華、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附民 原告 丙○○ 附民 原告 丁○○ 附民 原告 己○○ 附民 原告 辛○○ 附民 原告 庚○○ 附民 原告 戊○○ 共同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複代理人 劉貹岩律師 附民 被告 乙○○ 附民 被告 北泰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交訴字第2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彩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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