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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交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洪英花雷雯華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附民 原告  丙○○ 附民 原告  丁○○ 附民 原告  己○○ 附民 原告  辛○○ 附民 原告  庚○○ 附民 原告  戊○○ 共同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複代理人   劉貹岩律師 附民 被告  乙○○ 附民 被告  北泰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交訴字第27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彩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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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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