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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洪英花雷雯華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3號

附民 原告  張君鳳

附民 被告  甲○○

附民 被告  宜發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交易字第451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王沛雷

                書記官 趙彩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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