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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22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雷雯華王沛雷周明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1228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九五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明知將自己銀行帳戶提供他人使用而成為人頭帳戶,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本可預見將成為不法集團收取他人受騙款項之用,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犯罪,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間將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松山分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申設第000000000000號存款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於臺北市中山區美麗華百貨公司附近,提供予不詳姓名、年籍之不法犯罪集團成員,供該成員身分均不詳之犯罪集團作為存、提、匯款之用,而以此方式幫助該犯罪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嗣犯罪集團於取得前開銀行帳戶後,其成員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許,分別向丁○○、乙○○佯稱「網路購物轉帳出問題,不做取消動作會扣款」,致丁○○、乙○○陷於錯誤,分別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二十一時四十七分、十八時許,匯款新臺幣(下同)二萬五千元、七萬五千元(起訴書誤載為三十九萬四千元)至被告之前開銀行帳戶內,旋遭犯罪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迨丁○○、乙○○方知受騙,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八條定有明文。而依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七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丙○○明知申請金融帳戶使用乃輕而易舉之事,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侵害財產性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可預見將自己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為詐欺犯行,竟仍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九十八年二月間某日,在臺北市中山區○○○路二十號美麗華百樂園前,將其申請設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等,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馬先生」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基於詐欺之犯意,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及二十六日,先後以電話向乙○○、高佩君、丁○○佯稱為東森購物台客服人員或網路購物職員,訛稱其等購物之扣款有誤,需依指示至ATM 自動櫃員機操作處理扣款問題,致乙○○、高佩君、丁○○陷於錯誤,即依指示至提款機操作匯款,而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由乙○○匯款二萬一千三百六十五元、二萬九千元、二萬五千元等三筆;高佩君匯款三萬元、一萬五千元等二筆;丁○○匯款二萬五千元至丙○○前揭帳戶內等情,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0一一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見卷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繫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該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六七九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公訴人就同一案件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九五七號提起公訴,而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始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狀章蓋在卷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甲○清平九八偵七九五七字第六八八二號函上可證,依照前開規定,應由繫屬在先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本件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七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偉倫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周明鴻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228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