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9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易字第998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即具保人
- 甲○○原名楊孟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前經偵查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