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857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777 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士簡字第719 號),簽請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經檢察官移送併辦(98年度偵緝字第1119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98年度審訴字第732 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於民國93年9 月間,因需錢花用,遂應允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之邀,自同月21日起擔任泰達興產業有限公司(下稱泰達興公司,設臺北市○○區○○路478 巷18弄32號6 樓)之負責人,並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以此獲得該男子每2 、3 天支付之新臺幣(下同)3 百元至5 百元不等之薪資。嗣乙○○明知公司請領發票係供銷貨時開立之用,如負責人虛偽開立不實發票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仍以公司負責人身分前往領取泰達興公司之統一發票後,不違背其本意而為下列犯行: ㈠、乙○○明知泰達興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一所示公司,仍於附表一所示期間,與該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乙○○將泰達興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及發票章交予該成年男子,逕由該成年男子於不詳地點連續虛開如附表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後,分別交付予附表一所示公司,以此方式幫助附表一其中編號1 至3 所示3 家公司將所取得之前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該等公司之進項憑證,於申報該等發票所屬月份之營業稅時,藉以扣抵該等公司之銷項稅額,進而幫助該等公司分別逃漏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營業稅(合計1,551, 509元,又按營業稅以每2 個月為一期申報乙次,該等公司每次申報行為,即構成一次犯罪,故犯罪次數如附表一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核徵收及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㈡、乙○○明知泰達興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附表二所示公司,仍於附表二所示期間,復與該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該成年男子以上開相同方式,接續於不詳地點虛開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後,分別交付予附表二所示公司,以此方式幫助附表二其中編號1 至28所示28家公司將所取得之前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該等公司之進項憑證,於申報該等發票所屬月份之營業稅時,藉以扣抵該等公司之銷項稅額,進而幫助該等公司分別逃漏如附表二編號1 至28所示營業稅(合計3,693,341 元,,又按營業稅以每2 個月為一期申報乙次,該等公司每次申報行為,即構成一次犯罪,故犯罪次數如附表二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核徵收及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二、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如下: ㈠、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行,核與起訴書所載證據相符,堪認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㈡、泰達興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及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等件。 ㈢、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8年10月14日函覆本院之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80087595號函附之泰達興公司虛開統一發票予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0家營業人及渠等營業人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專案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影本各乙份。 三、新舊法比較適用 ㈠、按被告於犯罪事實㈠部分所載之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關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罰則規定於95年5 月24日修正施行,修正前規定罰則為「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為「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 條亦經修正,詳後述),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 ㈡、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刑法第2 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該條文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規定,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於犯罪事實㈠部分所載之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茲就修正前後比較分述如下: 1.關於罰金刑: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銀元)以上。」,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故修正前刑法規定罰金之最低數額為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修正後刑法規定罰金之最低數額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又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罪,其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既較修正前提高,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對被告有利之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規定。 2.關於共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關於成立共同正犯之標準,將原來共同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共同「實行」犯罪,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範圍有所減縮。本件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就以泰達興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附表一所示公司作為銷項憑證,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均屬共同正犯,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故毋庸比較新舊法,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11月7 日第21次刑庭會議意旨參照)。 3.關於連續犯:修正後刑法業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是刑法修正後,行為人之數行為犯同一罪名,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應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連續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4.關於牽連犯:修正前刑法第55條有關「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之牽連犯規定,業經修正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修正前、後之刑法規定,自以修正前刑法論以牽連犯一罪,較修正後刑法一罪一罰以數罪論有利於被告。 5.關於定執行刑: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刑法修正前犯者,仍有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參見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故本件被告就犯罪事實㈠部分所犯之罪,係於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犯,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6.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本件被告關於犯罪事實㈠部分,除共犯之規定無須比較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新法外,其餘以修正前之刑法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故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整體適用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相關規定。 四、論罪科刑 ㈠、按統一發票乃營利事業本身有權自行製存,用以證明銷貨入帳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或記入帳冊,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前段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同條項款後段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該罪性質上原即含有業務登載不實之本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乙○○所為,就犯罪事實㈠部分,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就犯罪事實㈡部分,係犯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㈠部分所載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而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之行為,及多次提供不實發票予納稅義務人公司幫助逃漏營業稅,而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罪之行為,均時間密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刑度較重之連續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處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認被告所犯上開2 罪應為想像競合犯,尚有未洽,併此指明。 ㈣、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查被告就犯罪事實㈡部分所載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而犯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之行為,及多次提供不實發票予納稅義務人公司幫助逃漏營業稅,而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罪之行為,均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各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其行為獨立性尚屬薄弱,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評價為接續犯,各論以一罪。又被告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刑度較重之違反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處斷。㈤、被告所犯上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及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二罪間,犯意各別,時間互異,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幫助逃漏稅之納稅義務人公司合計31家,起訴書誤載為34家,尚有未洽,應予更正。 ㈥、爰審酌被告虛開發票,幫助逃漏稅捐,不僅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影響交易秩序,亦損及國家財政稅收,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惟考量其於本院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及其僅係人頭負責人,對該公司並無實際管理地位之參與犯罪情節程度、所得利益非鉅、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按被告就犯罪事實㈠部分所載之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又依95年5 月17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台幣後,應以新台幣900 元折算為1 日,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爰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等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就犯罪事實㈡部分所處之刑,因係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所為,於減刑後(詳後述)自應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係指於該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所定限期內自動歸案者,不得依該條例減刑,如係於該條例施行後始經通緝,應不受該條規定不得減刑之限制,查本案被告係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後之97年12月30日始遭通緝,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2月30日甲○清偵信緝字第3288號通緝書在卷可憑(附於97年度偵字第14868 號卷第13頁),依據前開說明,並無同條例第5 條之適用,從而,被告所犯上開之罪,犯罪時間既在96年4 月24日以前,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各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如主文所示,並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按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於合併定執行刑時,如就易刑標準數判決有所不同時,依最高法院72年度第9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應為受刑人之利益,而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適用之。本件被告所犯上開2 罪之易刑標準並不相同,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利益,而擇銀元3 百元即新臺幣9 百元折算1 日為定應執行刑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五、檢察官、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廢止前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紜瑋到庭執行準備程序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刑事第一庭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所犯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不實銷項發票去│開立不實│發票號碼 │不實銷項發│不實銷項發票總│幫助逃漏營業稅│所犯逃│ │號│向廠商 │發票期間│ │票之張數 │金額(新臺幣)│額(新臺幣) │漏營業│ │ │ │ │ │ │ │ │稅罪數│ ├─┼───────┼────┼─────┼─────┼───────┼───────┼───┤ │1 │道諦股份有限公│95年5 月│MU00000000│15張 │8,166,888元 │408,344元 │ 1罪 │ │ │司 │至6月 │MU00000000│ │ │ │ │ │ │ │ │MU00000000│ │ │ │ │ │ │ │ │MU00000000│ │ │ │ │ │ │ │ │MU00000000│ │ │ │ │ │ │ │ │MU00000000│ │ │ │ │ │ │ │ │MU00000000│ │ │ │ │ │ │ │ │MU00000000│ │ │ │ │ │ │ │ │MU00000000│ │ │ │ │ │ │ │ │MU00000000│ │ │ │ │ │ │ │ │MU00000000│ │ │ │ │ │ │ │ │MU00000000│ │ │ │ │ │ │ │ │MU00000000│ │ │ │ │ │ │ │ │MU00000000│ │ │ │ │ │ │ │ │MU00000000│ │ │ │ │ ├─┼───────┼────┼─────┼─────┼───────┼───────┼───┤ │2 │比樂達科技股份│95年1 月│KU00000000│23張 │22,082,340元 │1,104,117元 │ 2罪 │ │ │有限公司 │至4月 │KU00000000│ │ │ │ │ │ │ │ │KU00000000│ │ │ │ │ │ │ │ │KU00000000│ │ │ │ │ │ │ │ │KU00000000│ │ │ │ │ │ │ │ │KU00000000│ │ │ │ │ │ │ │ │KU00000000│ │ │ │ │ │ │ │ │KU00000000│ │ │ │ │ │ │ │ │KU00000000│ │ │ │ │ │ │ │ │KU00000000│ │ │ │ │ │ │ │ │KU00000000│ │ │ │ │ │ │ │ │KU00000000│ │ │ │ │ │ │ │ │KU00000000│ │ │ │ │ │ │ │ │KU00000000│ │ │ │ │ │ │ │ │KU00000000│ │ │ │ │ │ │ │ │KU00000000│ │ │ │ │ │ │ │ │KU00000000│ │ │ │ │ │ │ │ │LU00000000│ │ │ │ │ │ │ │ │LU00000000│ │ │ │ │ │ │ │ │LU00000000│ │ │ │ │ │ │ │ │LU00000000│ │ │ │ │ │ │ │ │LU00000000│ │ │ │ │ │ │ │ │LU00000000│ │ │ │ │ ├─┼───────┼────┼─────┼─────┼───────┼───────┼───┤ │3 │誠邦興業科技有│95年1 月│KU00000000│2張 │780,952元 │39,048元 │ 1罪 │ │ │限公司 │至2月 │KU00000000│ │ │ │ │ ├─┼───────┼────┼─────┼─────┼───────┼───────┼───┤ │4 │王朝興業有限公│95年3 月│LU00000000│9張 │7,888,125元 │無(未持以申報│ │ │ │司 │至4月 │LU00000000│ │ │) │ │ │ │ │ │LU00000000│ │ │ │ │ │ │ │ │LU00000000│ │ │ │ │ │ │ │ │LU00000000│ │ │ │ │ │ │ │ │LU00000000│ │ │ │ │ │ │ │ │LU00000000│ │ │ │ │ │ │ │ │LU00000000│ │ │ │ │ │ │ │ │LU00000000│ │ │ │ │ ├─┴───────┴────┴─────┼─────┼───────┼───────┼───┘ │以上合計 │49張 │38,916,305 元 │1,551,509元 │ └────────────────────┴─────┴───────┴───────┘ 附表二 ┌─┬───────┬────┬─────┬─────┬───────┬───────┬───┐ │編│不實銷項發票去│開立不實│發票號碼 │不實銷項發│不實銷項發票總│幫助逃漏營業稅│所犯逃│ │號│向廠商 │發票期間│ │票之張數 │金額(新臺幣)│額(新臺幣) │漏營業│ │ │ │ │ │ │ │ │稅罪數│ ├─┼───────┼────┼─────┼─────┼───────┼───────┼───┤ │1 │盛新科技有限公│95年9 月│PU00000000│2張 │500,500元 │25,025元 │ 1罪 │ │ │司 │至10月 │PU00000000│ │ │ │ │ ├─┼───────┼────┼─────┼─────┼───────┼───────┼───┤ │2 │太晶電科技有限│96年11月│QU00000000│2張 │3,839,339元 │191,967元 │ 2罪 │ │ │公司 │、96年4 │SU00000000│ │ │ │ │ │ │ │月 │ │ │ │ │ │ ├─┼───────┼────┼─────┼─────┼───────┼───────┼───┤ │3 │東捷資訊服務股│95年11月│QU00000000│2張 │ 484,632元 │僅持其中1 張發│ 1罪 │ │ │份有限公司 │、96年2 │RU00000000│ │ │票(金額242,31│ │ │ │ │月 │ │ │ │6 元)申報、稅│ │ │ │ │ │ │ │ │額12,116元 │ │ ├─┼───────┼────┼─────┼─────┼───────┼───────┼───┤ │4 │復臨實業有限公│95年9 月│PU00000000│20張 │ 7,926,641元 │396,332元 │ 4罪 │ │ │司 │至96 年3│PU00000000│ │ │ │ │ │ │ │月 │PU00000000│ │ │ │ │ │ │ │ │PU00000000│ │ │ │ │ │ │ │ │PU00000000│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SU00000000│ │ │ │ │ │ │ │ │SU00000000│ │ │ │ │ │ │ │ │SU00000000│ │ │ │ │ │ │ │ │SU00000000│ │ │ │ │ │ │ │ │SU00000000│ │ │ │ │ │ │ │ │SU00000000│ │ │ │ │ ├─┼───────┼────┼─────┼─────┼───────┼───────┼───┤ │5 │安齊電子股份有│95年11月│QU00000000│3張 │ 2,419,327元 │120,966元 │ 1罪 │ │ │限公司 │ │QU00000000│ │ │ │ │ │ │ │ │QU00000000│ │ │ │ │ ├─┼───────┼────┼─────┼─────┼───────┼───────┼───┤ │6 │聖育科技股份有│95年12月│QU00000000│3張 │3,047,619元 │152,381元 │ 1罪 │ │ │限公司(原名永│ │QU00000000│ │ │ │ │ │ │璿科技股份有限│ │QU00000000│ │ │ │ │ │ │公司) │ │ │ │ │ │ │ ├─┼───────┼────┼─────┼─────┼───────┼───────┼───┤ │7 │金雨彩色印刷股│95年11月│QU00000000│3張 │3,500,000元 │175,000元 │ 1罪 │ │ │份有限公司 │ │QU00000000│ │ │ │ │ │ │ │ │QU00000000│ │ │ │ │ ├─┼───────┼────┼─────┼─────┼───────┼───────┼───┤ │8 │安潔企業行 │95年7 月│NU00000000│3張 │2,180,000元 │109,000元 │ 1罪 │ │ │ │至8月 │NU00000000│ │ │ │ │ │ │ │ │NU00000000│ │ │ │ │ ├─┼───────┼────┼─────┼─────┼───────┼───────┼───┤ │9 │經緯科技有限公│95年11月│QU00000000│4張 │10,101,964元 │505,098元 │ 1罪 │ │ │司 │至12月 │QU00000000│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QU00000000│ │ │ │ │ ├─┼───────┼────┼─────┼─────┼───────┼───────┼───┤ │10│大千電訊工程有│96年2 月│RU00000000│1張 │285,714元 │14,286元 │ 1罪 │ │ │限公司 │ │ │ │ │ │ │ ├─┼───────┼────┼─────┼─────┼───────┼───────┼───┤ │11│良泰科技有限公│95年11月│QU00000000│2張 │1,570,000元 │78,500元 │ 1罪 │ │ │司 │至12月 │QU00000000│ │ │ │ │ ├─┼───────┼────┼─────┼─────┼───────┼───────┼───┤ │12│鉅誠科技有限公│95年11月│QU00000000│2張 │1,910,000元 │95,500元 │ 1罪 │ │ │司 │至12月 │QU00000000│ │ │ │ │ ├─┼───────┼────┼─────┼─────┼───────┼───────┼───┤ │13│騰象科技股份有│95年9 月│PU00000000│3張 │2,661,503元 │133,076元 │ 1罪 │ │ │限公司 │至10月 │PU00000000│ │ │ │ │ │ │ │ │PU00000000│ │ │ │ │ ├─┼───────┼────┼─────┼─────┼───────┼───────┼───┤ │14│廣士電子有限公│95年9 月│PU00000000│2張 │285,715元 │14,285元 │ 1罪 │ │ │司 │至10月 │PU00000000│ │ │ │ │ ├─┼───────┼────┼─────┼─────┼───────┼───────┼───┤ │15│亞熾有限公司 │95年12月│QU00000000│16張 │12,239,200元 │611,961元 │ 3罪 │ │ │ │至96年3 │QU00000000│ │ │ │ │ │ │ │月 │QU00000000│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RU00000000│ │ │ │ │ │ │ │ │RU00000000│ │ │ │ │ │ │ │ │RU00000000│ │ │ │ │ │ │ │ │RU00000000│ │ │ │ │ │ │ │ │SU00000000│ │ │ │ │ │ │ │ │SU00000000│ │ │ │ │ │ │ │ │SU00000000│ │ │ │ │ │ │ │ │SU00000000│ │ │ │ │ │ │ │ │SU00000000│ │ │ │ │ │ │ │ │SU00000000│ │ │ │ │ ├─┼───────┼────┼─────┼─────┼───────┼───────┼───┤ │16│金昱豐企業有限│95年11月│QU00000000│12張 │8,855,000元 │442,750元 │ 3罪 │ │ │公司 │至96 年3│QU00000000│ │ │ │ │ │ │ │月 │QU00000000│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 │SU00000000│ │ │ │ │ │ │ │ │SU00000000│ │ │ │ │ ├─┼───────┼────┼─────┼─────┼───────┼───────┼───┤ │17│旺爾康國際有限│96年1月 │RU00000000│3張 │859,500元 │42,975元 │ 1罪 │ │ │公司 │ │RU00000000│ │ │ │ │ │ │ │ │RU00000000│ │ │ │ │ ├─┼───────┼────┼─────┼─────┼───────┼───────┼───┤ │18│蘭陽大為科技印│95年8月 │NU00000000│1張 │857,143元 │42,857元 │ 1罪 │ │ │刷有限公司 │ │ │ │ │ │ │ ├─┼───────┼────┼─────┼─────┼───────┼───────┼───┤ │19│大為美術設計社│95年7月 │NU00000000│1張 │171,429元 │8,571元 │ 1罪 │ ├─┼───────┼────┼─────┼─────┼───────┼───────┼───┤ │20│黃仕企業有限公│96年1月 │RU00000000│1張 │290,000元 │14,500元 │ 1罪 │ │ │司 │ │ │ │ │ │ │ ├─┼───────┼────┼─────┼─────┼───────┼───────┼───┤ │21│銓莘科技股份有│95年10月│PU00000000│2張 │2,188,370元 │109,418元 │ 1罪 │ │ │限公司 │ │PU00000000│ │ │ │ │ ├─┼───────┼────┼─────┼─────┼───────┼───────┼───┤ │22│聯準精密股份有│96年3 月│SU00000000│3張 │1,063,400元 │53,170元 │ 1罪 │ │ │限公司 │至4月 │SU00000000│ │ │ │ │ │ │ │ │SU00000000│ │ │ │ │ ├─┼───────┼────┼─────┼─────┼───────┼───────┼───┤ │23│隼登國際企業有│96年3 月│SU00000000│2張 │2,254,850元 │112,743元 │ 1罪 │ │ │限公司 │至4月 │SU00000000│ │ │ │ │ ├─┼───────┼────┼─────┼─────┼───────┼───────┼───┤ │24│寶祥資訊有限公│96年3月 │SU00000000│1張 │300,000元 │15,000元 │ 1罪 │ │ │司 │ │ │ │ │ │ │ ├─┼───────┼────┼─────┼─────┼───────┼───────┼───┤ │25│洋鼎科技有限公│95年9 月│PU00000000│3張 │998,937元 │49,948元 │ 2罪 │ │ │司 │至12月 │QU00000000│ │ │ │ │ │ │ │ │QU00000000│ │ │ │ │ ├─┼───────┼────┼─────┼─────┼───────┼───────┼───┤ │26│泓揚有限公司 │96年2 月│RU00000000│3張 │3,056,000元 │152,800元 │ 2罪 │ │ │ │至4 月 │SU00000000│ │ │ │ │ │ │ │ │SU00000000│ │ │ │ │ ├─┼───────┼────┼─────┼─────┼───────┼───────┼───┤ │27│好勝地汽車旅館│95年7 月│NU00000000│1張 │2,955元 │148元 │ 1罪 │ ├─┼───────┼────┼─────┼─────┼───────┼───────┼───┤ │28│陸穗企業有限公│95年11月│QU00000000│2張 │259,0000元 │12,950元 │ 1罪 │ │ │司 │ │QU0000000 │ │ │ │ │ ├─┼───────┼────┼─────┼─────┼───────┼───────┼───┤ │ │以上合計 │ │ │103張 │ │3,693,341元 │ │ ├─┼───────┼────┼─────┼─────┼───────┼───────┤ │ │29│冠郡有限公司 │95年9月 │PU00000000│1張 │126,000元 │無(未持以申報│ │ │ │ │ │ │ │ │) │ │ ├─┼───────┼────┼─────┼─────┼───────┼───────┤ │ │30│崇化科技股份有│95年12月│QU00000000│3張 │3,200,000元 │無(未持以申報│ │ │ │限公司 │ │QU00000000│ │ │) │ │ │ │ │ │QU00000000│ │ │ │ │ ├─┼───────┼────┼─────┼─────┼───────┼───────┤ │ │31│醫邁實業股份有│95年7 月│NU00000000│9張 │6,260,300元 │無(虛設行號)│ │ │ │限公司 │ │NU00000000│ │ │ │ │ │ │ │ │NU00000000│ │ │ │ │ │ │ │ │NU00000000│ │ │ │ │ │ │ │ │NU00000000│ │ │ │ │ │ │ │ │NU00000000│ │ │ │ │ │ │ │ │NU00000000│ │ │ │ │ │ │ │ │NU00000000│ │ │ │ │ │ │ │ │NU00000000│ │ │ │ │ ├─┼───────┼────┼─────┼─────┼───────┼───────┤ │ │32│順富節能股份有│95年9 月│PU00000000│2張 │6,030,000元 │無(虛設行號)│ │ │ │限公司 │、96年3 │SU00000000│ │ │ │ │ │ │ │月 │ │ │ │ │ │ ├─┼───────┼────┼─────┼─────┼───────┼───────┤ │ │33│普順有限公司 │95年7月 │NU00000000│1張 │472,300元 │無(虛設行號)│ │ ├─┼───────┼────┼─────┼─────┼───────┼───────┤ │ │34│宏瑋冷氣空調有│95年8月 │NU00000000│1張 │83,200元 │無(虛設行號)│ │ │ │限公司 │ │ │ │ │ │ │ ├─┼───────┼────┼─────┼─────┼───────┼───────┤ │ │35│數位通影音媒體│96年3 月│SU00000000│3張 │2,778,000元 │無(虛設行號)│ │ │ │行銷股份有限公│至4月 │SU00000000│ │ │ │ │ │ │司 │ │SU00000000│ │ │ │ │ ├─┼───────┼────┼─────┼─────┼───────┼───────┤ │ │36│中岩實業有限公│95年8月 │NU00000000│1張 │305,400元 │無(虛設行號)│ │ │ │司 │ │ │ │ │ │ │ ├─┼───────┴────┼─────┼─────┼───────┼───────┼───┘ │ │以上編號1至36合計 │ │124張 │95,694,938元 │實際幫助逃漏營│ │ │ │ │ │ │業稅之發票張數│ │ │ │ │ │ │為102 張、逃漏│ │ │ │ │ │ │營業稅額為3,69│ │ │ │ │ │ │3,341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