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14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0六0一號),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在估價單上偽造如附表編號四十九至五十號、五十二至五十四號、五十六至六十一號所示之署押共拾貳枚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在估價單上偽造如附表編號四十九至五十號、五十二至五十四號、五十六至六十一號所示之署押共拾貳枚沒收。 事 實 一、乙○○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九八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悛悔,㈠於九十三年某日起至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止,擔任新星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大同區○○○路一四四巷十六號一樓,下稱新星公司)業務員,負責提貨外出銷售、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單一犯意,自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止,接續將其向如附表編號一至四十七號及編號四十九至六十二號所示店家所收取如附表編號一至四十七號及編號四十九至六十二號所示貨款及如附表編號六十三號所示應繳回公司之貨款金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四千二百二十六元、編號四十八號所示之價值三萬八千二百七十元之貨物予以侵占入己,總計侵占四十五萬五千二百二十二元(起訴書誤載為四十五萬五千一百九十九元);㈡又基於偽造文書之單一犯意,於上述期間內,未經如附表編號四十九至五十號、五十二至五十四號、五十六至六十一號所示店家之同意或授權,接續在估價單上偽造如附表編號四十九至五十號、五十二至五十四號、五十六至六十一號所示之署押,以此偽造之私文書用以證明各該店家已收取貨物暫未支付貨款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新星公司及上開店家。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認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指訴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切結書、本票、新星公司客戶一覽表及業務代表提/銷貨日報表影本 各一份、估價單影本十三張及帳款結清證明影本七張在卷可資佐證,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查被告乙○○於九十三年某日起至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止,擔任新星公司業務員,負責提貨外出銷售、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又被告未經如附表編號四十九至五十號、五十二至五十四號、五十六至六十一號所示店家之同意或授權,在估價單上偽造如附表編號四十九至五十號、五十二至五十四號、五十六至六十一號所示之署押,單從形式上觀察已足知悉其係表示由上開店家出具已收取貨物暫未支付貨款之證明,核與一般收據性質相同,應已具備私文書之性質,而非單純偽造署押,自應該當於偽造私文書之構成要件,其復將上開估價單持以行使,顯然對於上開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並足以生損害於新星公司及上開店家。核被告所為犯罪事實一之㈠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又其所為犯罪事實一之㈡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被告在估價單上偽造如附表編號四十九至五十號、五十二至五十四號、五十六至六十一號所示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按所謂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八十六年臺上字第三二九五號判例參照)。被告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止多次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新星公司及如附表所示之店家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論以接續犯一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罪名不同,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述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或賠償告訴人,與犯罪後供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被告在估價單上偽造如附表編號四十九至五十號、五十二至五十四號、五十六至六十一號所示署押共十二枚,係被告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二百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附表 ┌──┬───────┬──────┬────┬───────┬───────┐ │編號│店 名 │銷售日期 │金 額 │ 偽造簽名 │備 註 │ ├──┼───────┼──────┼────┼───────┼───────┤ │ 1 │福利商行 │95年9月13日 │ 360 │ │ │ ├──┼───────┼──────┼────┼───────┼───────┤ │ 2 │施檳榔 │95年11月2日 │ 664 │ │ │ ├──┼───────┼──────┼────┼───────┼───────┤ │ 3 │268報攤 │95年10月16日│ 1,788 │ │ │ ├──┼───────┼──────┼────┼───────┼───────┤ │ 4 │榮全商店 │95年9月22 日│ 1,823 │ │ │ ├──┼───────┼──────┼────┼───────┼───────┤ │ 5 │聯宏百貸行 │95年11月2日 │ 924 │ │ │ ├──┼───────┼──────┼────┼───────┼───────┤ │ 6 │梅山鬍鬚檳榔 │95年9月30日 │ 539 │ │ │ ├──┼───────┼──────┼────┼───────┼───────┤ │ 7 │一泡而紅檳榔 │95年11月13日│ 485 │ │ │ ├──┼───────┼──────┼────┼───────┼───────┤ │ 8 │雙連檳榔 │95年9月13日 │ 2,567 │ │ │ ├──┼───────┼──────┼────┼───────┼───────┤ │ 9 │可口190檳榔 │95年9月22日 │ 1,658 │ │ │ ├──┼───────┼──────┼────┼───────┼───────┤ │10 │長檳榔 │95年9月30日 │ 2,113 │ │ │ ├──┼───────┼──────┼────┼───────┼───────┤ │11 │聯興客運 │95年11月2日 │ 2,177 │ │ │ ├──┼───────┼──────┼────┼───────┼───────┤ │12 │水電檳榔 │95年9月21日 │ 2,837 │ │ │ ├──┼───────┼──────┼────┼───────┼───────┤ │13 │公益檳榔 │95年9月21日 │ 869 │ │ │ ├──┼───────┼──────┼────┼───────┼───────┤ │14 │鈺豐雜貨 │95年9月22 日│ 1,519 │ │ │ ├──┼───────┼──────┼────┼───────┼───────┤ │15 │友達商店 │95年9月14日 │ 774 │ │ │ ├──┼───────┼──────┼────┼───────┼───────┤ │16 │冷飲檳榔 │95年9月21日 │ 2,837 │ │ │ ├──┼───────┼──────┼────┼───────┼───────┤ │17 │金和利商店 │95年9月22 日│ 1,768 │ │ │ ├──┼───────┼──────┼────┼───────┼───────┤ │18 │小琴商行 │95年11月2日 │ 1,173 │ │ │ ├──┼───────┼──────┼────┼───────┼───────┤ │19 │宏昌商店 │95年9月26日 │ 1,684 │ │ │ ├──┼───────┼──────┼────┼───────┼───────┤ │20 │良益商店 │95年9月26日 │ 1,628 │ │ │ ├──┼───────┼──────┼────┼───────┼───────┤ │21 │店小二檳榔 │95年9月14日 │ 2,218 │ │ │ ├──┼───────┼──────┼────┼───────┼───────┤ │22 │天山茶行 │95年11月2日 │ 1,684 │ │ │ ├──┼───────┼──────┼────┼───────┼───────┤ │23 │金鈺豐米行 │95年9月26日 │ 1,135 │ │ │ ├──┼───────┼──────┼────┼───────┼───────┤ │24 │正太行 │95年9月14日 │ 1,841 │ │ │ ├──┼───────┼──────┼────┼───────┼───────┤ │25 │金源商店 │95年9月30 日│ 1,808 │ │ │ ├──┼───────┼──────┼────┼───────┼───────┤ │26 │龍頭延平檳榔 │95年9月26日 │ 1,229 │ │ │ ├──┼───────┼──────┼────┼───────┼───────┤ │27 │龍頭重慶檳榔 │95年9月26日 │ 1,519 │ │ │ ├──┼───────┼──────┼────┼───────┼───────┤ │28 │隆星商行 │95年9月30日 │ 1,353 │ │ │ ├──┼───────┼──────┼────┼───────┼───────┤ │29 │歸綏218檳榔 │95年11月2日 │ 1,533 │ │ │ ├──┼───────┼──────┼────┼───────┼───────┤ │30 │民興商店 │95年9月14 日│ 2,057 │ │ │ ├──┼───────┼──────┼────┼───────┼───────┤ │31 │帝王檳榔 │95年9月15 日│ 1,023 │ │ │ ├──┼───────┼──────┼────┼───────┼───────┤ │32 │民權檳榔 │95年9月30 日│ 993 │ │ │ ├──┼───────┼──────┼────┼───────┼───────┤ │33 │169檳榔 │95年9月15日 │ 2,588 │ │ │ ├──┼───────┼──────┼────┼───────┼───────┤ │34 │阿財檳榔 │95年9月21日 │ 165 │ │ │ ├──┼───────┼──────┼────┼───────┼───────┤ │35 │公益彩券 │95年9月26日 │ 2,207 │ │ │ ├──┼───────┼──────┼────┼───────┼───────┤ │36 │維豐商店 │95年11月2日 │ 1,147 │ │ │ ├──┼───────┼──────┼────┼───────┼───────┤ │37 │瑞益商店 │95年11月2日 │ 1,532 │ │ │ ├──┼───────┼──────┼────┼───────┼───────┤ │38 │170金國花檳榔 │95年9月26日 │ 1,684 │ │ │ ├──┼───────┼──────┼────┼───────┼───────┤ │39 │永福商行 │95年9月15日 │ 1,478 │ │ │ ├──┼───────┼──────┼────┼───────┼───────┤ │40 │祥發檳榔 │95年9月15日 │ 774 │ │ │ ├──┼───────┼──────┼────┼───────┼───────┤ │41 │上格檳檳榔 │95年9月26日 │ 1,353 │ │ │ ├──┼───────┼──────┼────┼───────┼───────┤ │42 │梅山檳榔 │95年11月2日 │ 1,697 │ │ │ ├──┼───────┼──────┼────┼───────┼───────┤ │43 │三德檳榔 │95年9月21日 │ 994 │ │ │ ├──┼───────┼──────┼────┼───────┼───────┤ │44 │阿水檳榔 │95年10月16日│ 780 │ │ │ ├──┼───────┼──────┼────┼───────┼───────┤ │45 │秋水檳榔 │95年10月16日│ 780 │ │ │ ├──┼───────┼──────┼────┼───────┼───────┤ │46 │佳味檳榔 │95年9月30 日│ 1,478 │ │ │ ├──┼───────┼──────┼────┼───────┼───────┤ │47 │上好檳榔 │95年11月2日 │ 1,684 │ │ │ ├──┼───────┼──────┼────┼───────┼───────┤ │48 │乙○○ │95年12月1日 │ 38,270 │ │被告侵占公司貨│ │ │ │ │ │ │品部分 │ ├──┼───────┼──────┼────┼───────┼───────┤ │49 │公益檳榔 │97年2月14日 │ 10,060 │偽簽「張德吉」│ │ ├──┼───────┼──────┼────┼───────┼───────┤ │50 │嘉義白肉檳榔 │97年1月10日 │ 4,150 │偽簽「謝木」、│ │ │ │ │ 、2月18日 │ 6,810 │ 「木」 │ │ ├──┼───────┼──────┼────┼───────┼───────┤ │51 │掬水軒(寶成) │97年1月29 日│ 84,865 │ │ │ ├──┼───────┼──────┼────┼───────┼───────┤ │52 │五原檳榔 │97年2月19日 │ 5,760 │偽簽「原」 │ │ ├──┼───────┼──────┼────┼───────┼───────┤ │53 │華興商店 │97年2月29 日│ 12,245 │偽簽「李」 │ │ ├──┼───────┼──────┼────┼───────┼───────┤ │54 │金芳商店 │97年2月22日 │ 11,750 │偽簽「杜」 │ │ ├──┼───────┼──────┼────┼───────┼───────┤ │55 │金冠檳榔 │97年2月7日 │ 5,205 │ │ │ ├──┼───────┼──────┼────┼───────┼───────┤ │56 │170金國花檳榔 │97年2月14日 │ 10,195 │偽簽「林振雄」│比對估價單影本│ │ │ │ │ │ │更正金額為 │ │ │ │ │ │ │10,195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10,199) │ ├──┼───────┼──────┼────┼───────┼───────┤ │57 │金國花檳榔 │97年2月12日 │ 8,550 │偽簽「金國花」│ │ ├──┼───────┼──────┼────┼───────┼───────┤ │58 │梅山檳榔攤 │97年1月28 日│ 7,990 │偽簽「張黃配」│ │ ├──┼───────┼──────┼────┼───────┼───────┤ │59 │榮春商行 │97年2月20 日│ 10,685 │偽簽「榮春」 │ │ ├──┼───────┼──────┼────┼───────┼───────┤ │60 │金梅花檳榔 │97年1月28 日│ 8,540 │偽簽「劉」 │ │ ├──┼───────┼──────┼────┼───────┼───────┤ │61 │進益商店 │97年2月22 日│ 11,610 │偽簽「張」 │ │ ├──┼───────┼──────┼────┼───────┼───────┤ │62 │協發雜貨號 │96年4月2日 │125,390 │ │告訴人明細誤植│ │ │ │ │ │ │97年4月2日,惟│ │ │ │ │ │ │帳款結清證明書│ │ │ │ │ │ │為96年4月2日。│ ├──┼───────┼──────┼────┼───────┼───────┤ │63 │乙○○ │97年2月22日 │ 24,226 │ │短缺應繳回公司│ │ │ │ │ │ │之貨款,以其名│ │ │ │ │ │ │義記帳 │ ├──┴───────┴──────┴────┴───────┴───────┤ │ │ │總計侵占款項 45萬5,22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