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9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977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15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偽造印文、署押明細欄所示之偽造印文、署押、偽造乙○○名義之身分證壹張、偽刻乙○○印章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證據部分補充如下:被告於本院調查時所為自白(本院民國99年1 月7 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 頁及審判筆錄第1至第4 頁參照)。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第1 項行使偽造身分證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身分證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論以行使偽造身分證罪;其偽造印文、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行使偽造身分證、私文書目的係幫助詐欺集團實施詐欺犯行,應認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身分證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幫助詐欺罪等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幫助詐欺罪,係屬犯意各別、行為互異之數罪,容有未洽,應予更正。又被告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前科紀錄,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其於5 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因缺錢購買毒品施用,竟與年籍不詳綽號「阿勝」之成年男子為本件犯行,除足以生損害於乙○○及戶政機關對戶籍管理之正確性外,亦使詐欺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犯罪困難,實不可取,被告主動供出案情自白犯罪,應認其犯後態度良好,暨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以示懲儆。另如附表偽造印文、署押明細欄所示之偽造印文、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諭知沒收。又偽刻之「乙○○」印章1 個、偽造乙○○名義之身分證1 張,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雖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 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戶籍法第75條第2項、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41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55條、第219 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曾勁元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沛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戶籍法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下罰金。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 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附表: ┌──┬─────┬────────┬─────────────┐ │編號│偽造之文件│欄位 │偽造印文、署押明細 │ ├──┼─────┼────────┼─────────────┤ │1 │玉山銀行開│基本服務項目欄 │偽造『乙○○』印文壹枚 │ │ │戶申請書 ├────────┼─────────────┤ │ │ │玉山金控及其子公│偽造『乙○○』印文壹枚、署│ │ │ │司之資料運用聲明│押壹枚 │ │ │ │欄 │ │ ├──┼─────┼────────┼─────────────┤ │2 │玉山銀行顧│帳號欄 │偽造『乙○○』印文壹枚 │ │ │客資料表 ├────────┼─────────────┤ │ │ │戶名欄 │偽造『乙○○』署押壹枚 │ │ │ ├────────┼─────────────┤ │ │ │服務公司名稱欄 │偽造『乙○○』印文壹枚 │ │ │ ├────────┼─────────────┤ │ │ │申請人領用簽收欄│偽造『乙○○』印文壹枚、署│ │ │ │ │押壹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