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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審重附民緝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雷雯華周明鴻王沛雷

原告
甲○○
被告
亞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果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新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捷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兼法

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審金重訴緝字第1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王沛雷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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