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07 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07 號就本院98年審易字680 號侵占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9 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通譯 張瑋庭調解委員 邱義煌調解委員 吳芳洲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甲○○ 到相對人 乙○○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整,給付期限:自民國98年8 月起,按月於10日以前給付聲請人肆仟元(共45期),如有一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由相對人匯款至如附件所示之聲請人所指定帳戶。
㈡本件第㈠項調解範圍如下:
⒈相對人購買車號703-ML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所積欠之剩餘6 期銀行貸款。
⒉相對人使用系爭車輛期間所積欠政府機關而由聲請人代繳之稅費、罰鍰。
⒊聲請人前於97年5 月間代相對人清償花旗當舖欠款,相對人應返還聲請人之代墊款。
㈢聲請人現所持有相對人交付當舖債權憑證等相關文件(本票、借據),須妥適保管,不得移轉他人導致相對人受他人追索,且須於第㈠項給付完畢後全數返還相對人。
㈣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㈤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聲請人 甲○○相對人 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