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07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9 日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07 號就本院98年審易字680 號侵占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9 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王沛雷 書 記 官 吳尚文 通 譯 張瑋庭 調解委員 邱義煌 調解委員 吳芳洲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整,給付期限:自民國98年8 月起,按月於10日以前給付聲請人肆仟元(共45期),如有一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由相對人匯款至如附件所示之聲請人所指定帳戶。 ㈡本件第㈠項調解範圍如下: ⒈相對人購買車號703-ML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所積欠之剩餘6 期銀行貸款。 ⒉相對人使用系爭車輛期間所積欠政府機關而由聲請人代繳之稅費、罰鍰。 ⒊聲請人前於97年5 月間代相對人清償花旗當舖欠款,相對人應返還聲請人之代墊款。 ㈢聲請人現所持有相對人交付當舖債權憑證等相關文件(本票、借據),須妥適保管,不得移轉他人導致相對人受他人追索,且須於第㈠項給付完畢後全數返還相對人。 ㈣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㈤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吳尚文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