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45號
- 聲請人
- 永翊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樓之2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45號因刑事附帶民訴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25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通譯 洪綺姍調解委員 鐘明生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永翊貿易有限公司代 理 人 甲○○ 到相 對 人 丙○○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8年4 月6 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肆拾陸元。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