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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4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洪英花洪英花

聲請人
永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代理人
樓之2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45號因刑事附帶民訴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25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通譯 洪綺姍調解委員 鐘明生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永翊貿易有限公司代 理 人 甲○○ 到相 對 人 丙○○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98年4 月6 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肆拾陸元。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法  官 洪英花

  書 記 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茹茵

           法 官 洪英花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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