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易緝字第7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駿逸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易緝字第7 號(原案號:85年度易字第1694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9,580 元。 ㈡陳述:被告侵權行為之事實經過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書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緝字第7 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彩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