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駿逸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易緝字第7 號(原案號:85年度易字第1694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9,580 元。
㈡陳述:被告侵權行為之事實經過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書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緝字第7 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