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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洪英花王沛雷雷雯華

原告
駿逸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易緝字第7 號(原案號:85年度易字第1694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9,580 元。

㈡陳述:被告侵權行為之事實經過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書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緝字第7 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雷雯華

書記官 趙彩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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