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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24號

聲請易科罰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2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98年度審易字第210 號),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8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於98年3 月18日確定在案。因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屬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且分別宣告之有期徒刑均未逾6 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逾6 月不得易科罰金,係屬違憲,自98年6 月19日起失其效力,認應准許其易科罰金,惟上開確定判決並無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聲請裁定折算標準,以為准予易科罰金執行之依據等語。

二、按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 號解釋著有明文。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6 號、第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210 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在案,此有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6 號、第662 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      竊   盜       │       竊   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 │97年3 月26日        │97年3 月30日        │
│            │                    │                    │
├──────┼──────────┼──────────┤
│偵 查 機 關 │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11982號             │11982號             │
├───┬──┼──────────┼──────────┤
│      │法院│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210號 │98年度審易字第210號 │
│事實審├──┼──────────┼──────────┤
│      │判決│98年3月4日          │98年3月4日          │
│      │日期│                    │                    │
├───┼──┼──────────┼──────────┤
│      │法院│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
│確  定├──┼──────────┼──────────┤
│      │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210號 │98年度審易字第210號 │
│判  決├──┼──────────┼──────────┤
│      │確定│98年3月18日         │98年3月18日         │
│      │日期│                    │                    │
├───┴──┼──────────┼──────────┤
│執 行 案 號 │士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3085號              │3085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24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易科罰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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