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2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97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黎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