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51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8執聲字第1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有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有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以97年度基簡字第74號、98年度審簡字第617 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2 月、4 月)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吳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