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5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林秀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54號

聲請人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槍枝罪,因有自首之情況,適用修正前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確定在案,有經本院調取之97年度聲減字第420 號卷內所附本院95年度訴字第509 號判決可稽。而該案件檢察官業於97年11月20日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有自首之情況,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20 號裁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即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及所附之原判決書審核無訛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瓊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54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