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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6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珮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69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原名楊宇光

          臺北市○○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聲減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11月18日以93年度士簡字第1398號(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05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壹日,緩刑3 年,於93年12月20日確定在案;嗣經本院於98年5 月27日以98年撤緩字49號裁定撤銷緩刑之宣告,於98年6 月24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但書、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69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