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69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原名楊宇光
臺北市○○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聲減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11月18日以93年度士簡字第1398號(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05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壹日,緩刑3 年,於93年12月20日確定在案;嗣經本院於98年5 月27日以98年撤緩字49號裁定撤銷緩刑之宣告,於98年6 月24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但書、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