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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
    梁哲瑋

  • 被告
    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94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曾梅齡律師 劉昌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續二字第5 號),本院判決如下:,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國鼎廣告攝影圖書社」(下稱國鼎圖書)負責人,明知帆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帆宇公司)在各大工地設計、施作之各式景觀大門及鍛造欄杆為帆宇公司享有著作權之美術著作,竟意圖營利,未經帆宇公司同意,以攝影方式擅自將該等美術著作重製,並於民國95年間,刊載在國鼎圖書出版之「正邦鍛造」產品型錄中,公開銷售予不特定人使用,因認被告甲○○涉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帆宇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帆宇公司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白孝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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