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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7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高雅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17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上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被告
丙○○
被告
上二人共同 康立平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告
永昶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丁○○
兼代表人
上二人共同 郭世昌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告
甲○○

          國民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映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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