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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7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王美玲黎惠萍高雅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17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上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被告
丙○○
被告
上二人共同 康立平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告
永昶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丁○○
兼代表人
上二人共同 郭世昌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告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七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上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6 月14日以98年度訴字第417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被告自白與卷內事證不符,仍有調查之必要,經受命法官於99年6 月25日裁定命再開辯論,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高雅敏

書記官 陳映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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