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蔡明宏、李宛玲、鄭光婷
- 當事人翁偉達、海天遊艇育樂事業有限公司、銘鴻河海工程有限公司、呂新慶、呂許金蘭、呂亭螢、薛富達、何玉峰、汰興工程有限公司、鈜翔電機工程有限公司、峰盛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2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偉達 選任辯護人 王中騤律師 被 告 海天遊艇育樂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鳳能 被 告 銘鴻河海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意芳 40歲民. 被 告 呂新慶 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 童子斌律師 被 告 呂許金蘭 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 童子斌律師 被 告 呂亭螢 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 童子斌律師 被 告 薛富達 被 告 何玉峰 被 告 汰興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新慶 年籍住址. 被 告 鈜翔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薛富達 年籍住址. 被 告 峰盛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玉峰 年籍住址.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4549 號、第16535 號、第16536 號),本院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翁偉達、呂新慶、呂許金蘭、呂亭螢、薛富達、何玉峰、海天遊艇育樂事業有限公司、銘鴻河海工程有限公司、汰興工程有限公司、鈜翔電機工程有限公司、峰盛興業有限公司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鄭光婷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蘭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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