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背信等案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1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鴻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正隆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背信等案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106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一)。 二、被告之答辯聲明、陳述及證據詳如答辯狀所載(如附件二)。 理 由 一、按刑法第317 條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上開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除第三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規定裁判者外,應自為裁判,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第51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前段、第27條第2 項定有明文。茲查本件係涉及違反刑法第317 條妨害秘密罪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刑事庭依法需自為裁判,應先敘明。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被訴背信等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974 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前揭法條意旨,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正紀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