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
- 原告
- 柏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羿恩
- 訴訟代理人
- 陳憲鑑律師
- 被告
- 竝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桓彥
- 兼被告
- 被告
- 葉祐豪
- 被告
- 李嘉益
- 被告
- 前四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育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332 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中有關被告李桓彥、葉佑豪、李嘉益被訴背信犯行之損害賠償部分,暨竝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該部分之連帶賠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請求之其他部分,業經本院依法駁回,詳如附件所示,附此敘明。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