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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李育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告
永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志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肆拾陸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陳述: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乙、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此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定有明文,亦即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以有刑事訴訟起訴為要件,若無刑事訴訟起訴即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即不符合法定程式。再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著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並無相關之刑事案件經起訴繫屬於本院,僅有被告甲○○因侵占等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5171號處分不起訴,現由原告聲請再議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則被告既無刑事訴訟繫屬,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即不符法定程式,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育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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