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永翊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中志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肆拾陸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陳述: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乙、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此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定有明文,亦即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以有刑事訴訟起訴為要件,若無刑事訴訟起訴即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即不符合法定程式。再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著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並無相關之刑事案件經起訴繫屬於本院,僅有被告甲○○因侵占等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5171號處分不起訴,現由原告聲請再議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則被告既無刑事訴訟繫屬,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即不符法定程式,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育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