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35號原 告 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106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 ㈠聲明:被告2 人應連帶賠償原告美金151,200 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被告丙○○係位於臺北市○○區○○路583 巷30號6 樓之詮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詮華公司)負責人,被告丁○○則為銓華公司董事兼副總經理,渠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於民國95年6 月間某日,以詮華公司名義,銷售多晶矽晶晶圓片1 批予告訴人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陽公司),且如期交貨,藉以取信昇陽公司,使昇陽公司之負責人戊○○陷於錯誤,誤信丙○○與丁○○2 人經營之詮華公司係正常營運之廠商,乃於95年7 月14日,向詮華公司訂購共計美金151,200 元之多晶矽晶晶圓片1 批,雙方約定詮華公司應於昇陽公司匯款後3 個月內交付上開晶圓片,昇陽公司依約於同年7 月21日匯款至詮華公司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港墘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嗣因詮華公司未按期交貨,經昇陽公司乃於95年11月21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詮華公司解除訂購契約並多次通知丁○○返還貨款,惟均未有結果,於95年12月19日,昇陽公司員工甲○○前往詮華公司催取還款支票時,赫然發現詮華公司已人去樓空,始知受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指訴被告2 人涉犯詐欺取財罪部分,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069號審理後,業經本院於99年2 月26日判處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