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健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義明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97年度附民字第75號判決管轄錯誤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31 號判決諭知管轄錯誤移送本院,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明有定文。又刑事訴訟法第501 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消滅,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臺抗字第98號裁定、26年鄂附字第2 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543號),原告即刑事案件告訴人健佳企業有限公司於本院96年度易更字第6 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97年度附民字75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嗣本院96年度易更字第6 號刑事判決就被告甲○○部分諭知管轄錯誤,連同上開附帶民事訴訟一併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開諭知被告甲○○刑事部分管轄錯誤判決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397號判決撤銷發回本院,本院97年度易更(二)字第3 號於民國97年12月31日判決被告甲○○無罪,檢察官不服提出上訴,現繫屬於第二審即智慧財產法院98年刑智上易字31號審理中,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31 號於98年2月17日諭知管轄錯誤判決移送本院,本院於98年4 月13日收受該判決,上情有本院97年度附民字第7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31 號案卷各1 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4 月7 日中院彥刑才97附民331 字第34442 號函1 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是本院於97年12月31日就被告甲○○刑事案件為判決時,尚無從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同時判決,惟揆諸上開裁判意旨,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繫屬並未消滅,本院自應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一。
三、被告聲明、陳述如附件二。
四、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97年度易更(二)字第3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業如前述,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