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雷雯華、王沛雷、吳祚丞
- 法定代理人庚○○
- 原告戊○○
- 被告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號原 告 戊○○ 甲○○ 乙○○ 丁○○ 丙○○ 被 告 己○○ 紘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庚○○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98年度審交訴字第129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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