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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雷雯華王沛雷吳祚丞

原告
戊○○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丁○○
原告
丙○○
被告
己○○
被告
紘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庚○○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98年度審交訴字第129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吳祚丞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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