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洪英花

  • 被告
    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智勝律師 柴健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4164 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99年度審智易字第10號),本院裁定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給付被害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給付方式為:共分五期給付,分別於民國99年6 月9 日給付新臺幣捌萬元,於民國99年7 月9 日給付新臺幣伍萬元,於民國99年8 月9 日、9 月9 日及11月30日各給付新臺幣肆萬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共計壹佰玖拾壹件均沒收。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起訴書)外,另更正並補充: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數量欄所載「3 只」等文字,應更正為「1 只」、附表二編號23查扣仿冒物品欄所載「PANERAI 手錶3 只」等文字,應更正為「PANERAI 手錶1 只」。㈡本件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起訴書所載之證據相符,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查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具有反覆、延續性之特徵,係屬「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僅成立一罪,公訴意旨未敘及此,核屬疏漏,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竟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漠視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法令規範,且扣案仿冒商標之商品為數甚多,對商標權人等造成相當之損害,及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時間長短、所得利益,並考量被告犯後雖一度否認犯行,惟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並已積極與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達成民事和解,願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25萬元(見卷附協議書),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求處被告有期徒刑9 月以上,容有過重,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公訴人雖以被告在偵查中否認犯罪,且試圖將自己刑責推予他人,建請本院不予宣告緩刑等語,惟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初罹刑章,犯罪後雖一度否認犯行,然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堪認已有悔意,經此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應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併予宣告緩刑2 年,並依被害人與被告和解之內容及被告之意願,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命被告賠償被害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25萬元,給付方式為:共分5 期給付,分別於民國99年6 月9 日給付80,000元,於99年7 月9 日給付50,000元,於99年8 月9 日、9 月9 日及11月30日各給付40,000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又此部分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上開條件內容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共計191 件,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簡志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 趙彩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附表: ┌──┬─────────┬──┬─────────┐ │編號│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商標權人 │ ├──┼─────────┼──┼─────────┤ │1 │LV盒子 │3個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 │ │ │ │耶公司 │ ├──┼─────────┼──┼─────────┤ │2 │LV皮夾 │1個 │同上 │ ├──┼─────────┼──┼─────────┤ │3 │LV錢包 │1個 │同上 │ ├──┼─────────┼──┼─────────┤ │4 │LV手提包 │3個 │同上 │ ├──┼─────────┼──┼─────────┤ │5 │LV紙袋 │4個 │同上 │ ├──┼─────────┼──┼─────────┤ │6 │LV手錶 │2只 │同上 │ ├──┼─────────┼──┼─────────┤ │7 │LV飾品 │3個 │同上 │ ├──┼─────────┼──┼─────────┤ │8 │LV鎖頭組 │11組│同上 │ ├──┼─────────┼──┼─────────┤ │9 │BVLGARI皮夾 │1只 │義商普魯嘉里公司 │ ├──┼─────────┼──┼─────────┤ │10 │CHANEL皮夾 │3只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11 │CHANEL皮包 │3只 │同上 │ │ │ │ │ │ ├──┼─────────┼──┼─────────┤ │12 │CHANEL褲子 │1件 │同上 │ │ │ │ │ │ ├──┼─────────┼──┼─────────┤ │13 │CHANEL項鍊 │13條│同上 │ │ │ │ │ │ ├──┼─────────┼──┼─────────┤ │14 │CHANEL鑰匙圈 │1只 │同上 │ ├──┼─────────┼──┼─────────┤ │15 │CHANEL手鍊 │1條 │同上 │ ├──┼─────────┼──┼─────────┤ │16 │CHANEL耳環 │17副│同上 │ │ │ │ │ │ ├──┼─────────┼──┼─────────┤ │17 │MONTBLANC筆 │1支 │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 │ │ │ │公司 │ ├──┼─────────┼──┼─────────┤ │18 │PATEK PHILIPPE錶帶│1組 │瑞士商派特飛力浦公│ │ │ │ │司 │ ├──┼─────────┼──┼─────────┤ │19 │CARTIER錶帶 │1組 │荷商卡地亞國際公司│ │ │ │ │ │ ├──┼─────────┼──┼─────────┤ │20 │PANERAI錶帶 │2組 │荷商沛納海有限公司│ │ │ │ │ │ ├──┼─────────┼──┼─────────┤ │21 │ROLEX錶帶 │12組│瑞士商勞力士公司 │ ├──┼─────────┼──┼─────────┤ │22 │FRANCK MULLER手錶 │3只 │英商FMTM銷售公司 │ ├──┼─────────┼──┼─────────┤ │23 │PANERAI手錶 │1只 │荷商沛納海有限公司│ ├──┼─────────┼──┼─────────┤ │24 │ROLEX手錶(鑲鑽) │4只 │瑞士商勞力士公司 │ ├──┼─────────┼──┼─────────┤ │25 │ROLEX手錶 │30只│同上 │ ├──┼─────────┼──┼─────────┤ │26 │BVLGARI手錶 │1只 │義商普魯嘉里公司 │ ├──┼─────────┼──┼─────────┤ │27 │RADO手錶 │5只 │瑞士商雷達鐘錶公司│ ├──┼─────────┼──┼─────────┤ │28 │PIAGET手錶(鑲鑽) │2只 │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29 │PIAGET手錶 │4只 │同上 │ ├──┼─────────┼──┼─────────┤ │30 │CHOPARD手錶(鑲鑽) │2只 │瑞士商查浦德國際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31 │CHOPARD手錶 │5只 │同上 │ ├──┼─────────┼──┼─────────┤ │32 │BERITLING手錶 │1只 │瑞士商百年靈公司 │ ├──┼─────────┼──┼─────────┤ │33 │CARTIER手錶 │10只│荷商卡地亞國際公司│ ├──┼─────────┼──┼─────────┤ │34 │OMEGA手錶 │3只 │瑞士商亞米茄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35 │MONTBLANC手錶 │1只 │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 │ │ │ │公司 │ ├──┼─────────┼──┼─────────┤ │36 │VACHERON-CONSTANTI│1只 │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 │ │手錶(鑲鑽) │ │份有限公司 │ ├──┼─────────┼──┼─────────┤ │37 │VACHERON-CONSTANTI│1只 │同上 │ │ │手錶 │ │ │ ├──┼─────────┼──┼─────────┤ │38 │CHANEL手錶(鑲鑽) │3只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39 │CHANEL手錶 │4只 │同上 │ ├──┼─────────┼──┼─────────┤ │40 │GLASHUTTE ORIGINAL│1只 │德商葛拉夏特鐘錶企│ │ │手錶 │ │業有限公司 │ ├──┼─────────┼──┼─────────┤ │41 │AUDEMARS PIGUET手 │1只 │瑞士商奧德曼必固控│ │ │錶 │ │股公司 │ ├──┼─────────┼──┼─────────┤ │42 │PATEK PHILIPPE手錶│1只 │瑞士商派特飛力浦公│ │ │(鑲鑽) │ │司 │ ├──┼─────────┼──┼─────────┤ │43 │PATEK PHILIPPE手錶│3只 │同上 │ ├──┼─────────┼──┼─────────┤ │44 │IWC手錶 │1只 │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45 │GUCCI皮夾 │1個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 │ │ │(未提告訴) │ ├──┼─────────┼──┼─────────┤ │46 │GUCCI皮包 │4個 │同上 │ ├──┼─────────┼──┼─────────┤ │47 │GUCCI手錶 │3只 │同上 │ ├──┼─────────┼──┼─────────┤ │48 │PRADA手提包 │1個 │盧森堡普瑞得有限公│ │ │ │ │司(未提告訴) │ ├──┼─────────┼──┼─────────┤ │49 │PRADA皮包 │2個 │同上 │ ├──┼─────────┼──┼─────────┤ │50 │PRADA上衣 │1件 │同上 │ ├──┼─────────┼──┼─────────┤ │51 │PRADA化妝包 │1個 │同上 │ ├──┼─────────┼──┼─────────┤ │52 │COACH皮夾 │1個 │美商高奇公司 │ │ │ │ │(未提告訴) │ ├──┼─────────┼──┼─────────┤ │53 │COACH皮包 │1個 │同上 │ ├──┼─────────┼──┼─────────┤ │54 │FENDI上衣 │2件 │義商芬蒂艾德有限公│ │ │ │ │司(未提告訴) │ ├──┼─────────┼──┼─────────┤ │55 │FENDI皮包 │1個 │同上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第10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