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智訴字第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智訴字第10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台灣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東華書局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約翰威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劍橋大學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等於99年10月1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14頁至第19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莊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