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智訴字第10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莊明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智訴字第10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台灣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東華書局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約翰威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劍橋大學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等於99年10月1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14頁至第19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智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