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80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簡字第805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乙○○收受贓物罪部分,處拘役貳拾日,『如易服勞役』」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及易服勞役」及法條欄內關於「第42條第3 項」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乙○○收受贓物罪部分,處拘役貳拾日,『如易服勞役』」、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及易服勞役」及法條欄內關於「第42條第3 項」之記載應係誤載,應予更正及刪除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沛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