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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8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雷雯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訴字第183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204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塑膠空袋拾玖個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總淨重零點肆玖柒捌公克)沒收銷燬,包裝該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空袋肆個、分裝袋肆拾伍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塑膠管壹支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總淨重零點肆玖柒捌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塑膠空袋拾玖個、包裝該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空袋肆個、分裝袋肆拾伍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塑膠管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起訴書)外,另更正並補充:㈠犯罪事實部分:甲○○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先於99年1 月15日晚上10時許,在其位於臺北縣淡水鎮○○街222 巷16弄5 之9 號2 樓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煙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又於翌日(16日)凌晨2 時許,在上址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燃燒後吸食其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㈡證據部分: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四證據名稱欄內之文字更正為「扣案之塑膠空袋19個、甲基安非他命4 包、分裝袋45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塑膠管1 支」。㈢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及審理時自白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之犯罪事實,核與起訴書所載證據相符,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個別,應分論併罰。再被告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前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程序仍無法戒除,復又觸犯本件犯行,顯示其無戒絕之決心,然被告係傷害自身健康,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僅各1 次,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參酌公訴人之求刑及被告之意願,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總淨重0.4978公克)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而裝盛用畢海洛因之塑膠空袋19個、包裝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空塑膠包裝袋4 個、分裝袋45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塑膠管1 支,各係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所用之物,乃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注射針筒3支、葡萄糖3 包及分裝袋1 個等物非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公訴人於審理中亦已更正刪除起訴書上部分之記載,尚難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雷雯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之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83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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