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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審附民字第1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洪英花雷雯華王沛雷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98年度審簡字第3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王沛雷

                書記官 趙彩彤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附民字第11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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